付費限定2024年通過且和起訴書一樣值得看看的法律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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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通過且和起訴書一樣值得看看的法律規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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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律師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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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查判決時,看到某藝人被告返還借款的判決,判決最後寫到「交付金錢之原因本即不只一端,原告既無法證明其與被告(即某知名藝人)已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合意,則其本於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如數清償,於法不符,無從准許。」
早上看到臉書上有人分享某家天使會被金管會列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業務之業者,我便上「非金管會核准之證券期貨業者及商品警示專區」瀏覽,看到幾個之前看過的名字,讓我想起之前案例,這些案例大多因為以下手法而上了詐騙賊船。
今年許多演講遇到聽眾問詐騙法律問題,我通常回答後會說:現在很多詐騙案件是因企業未妥善保護個人資料,導致詐騙集團取得我們的個資與消費紀錄進行犯罪。如果企業保護好我們的個人資料,可以減少許多詐騙案件。有聽眾進一步問:被騙後,能否向未妥善保護個資的企業求償?這真是個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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