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數位科技與網路服務的快速發展,個人資料的蒐集與使用量急遽增加,個資法的重要性日益凸顯,隱私權在全球都受到高度重視,台灣亦不例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僅要求民營企業與政府機關在資料蒐集時需有明確的特定目的,並且在利用時需符合必要性原則,同時也對過度蒐集、不當分享或外洩的行為加強規範。
日前消基會在114年1月7日召開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 新聞稿記載,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營業項目包含和運門市短期租車、和運專車附駕接送、iRent共享汽機車及Hi PARKING停車場等服務)的「隱私權條款」顯示,和雲公司蒐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行動電話、e-mail、戶籍地址及聯絡地址、性別、國籍、身分證、護照、駕照、來台許可證、相片、電子簽名檔、信用卡(限於門市租車信用卡傳刷單)及銀行存摺影本(使用於帳務退款申請)資訊等;而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透過和雲公司無償分享及利用的對象,和運公司、和泰汽車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及有合作關係第三人,高達32家公司,都可以使用消費者的所有個人資料,甚至未來和泰汽車公司還會隨著企業的擴大而分享更多的消費者個人資料,消費者僅得由該公司網站知悉,並非由和泰(iRent共享汽車)等關係企業主動聯繫告知。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經當事人同意。」換言之,當事人同意確實是企業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實際上消費者為使用業者提供之服務,雖然都會勾選「同意」隱私權條款的諸多內容,但試問又有多少消費者實際上看過這些繁雜的條文?而有些企業也抓住消費者這樣的心態與使用情境,蒐集與業務內容無關的個資、甚或要求消費者同意將所提供的個資,分享給相關企業或合作廠商來使用。
然而,難道只要消費者同意,企業就可以無限制地蒐集個資項目、並且分享給毫不相關的第三方嗎?也不是這樣的,參個資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也就是個資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仍需要遵循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及正當合理之關聯。
iRent 乙案爭議中,和雲行動服務公司在隱私權條款中,甚至要求消費者同意將消費者提供之個資提供給和泰汽車公司與其關係企業,包括全台各TOYOTA經銷商(汽車銷售)、甚至和泰產險(保險公司)、和潤企業(融資公司)、和潤電能(充電事業)、和漾旅行社(旅遊業)等等,但消費者加入iRent會員服務,主要目的只在於「租車服務」之目的,卻因為一紙隱私權條款的同意,讓個資暴露在和泰旗下所有關係企業中?此部分個資利用之對象(可以使用消費者個資之人),顯然過於漫無邊際,且與消費者提供之目的不符,亦無正當合理關聯性。
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也在第一時間發新聞稿,表示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已立即責請台北市區監理所於1月8日由運輸管理、政風、資訊人員,會同局資訊室、委外資訊廠商,至和雲公司辦理行政檢查,查核其租車填寫資料項目及內容是否有違反個資法或消保法等相關規定,再依法令規定辦理。
企業若若忽視隱私權,可能面臨高額罰款、民事賠償、甚至是刑事責任,同時損害商譽,任何違規行為都可能引發監管調查與法律訴訟。加強隱私權保障能增強消費者信任,提升市場競爭力,不僅是履行法律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專業律師可協助企業審閱隱私權條款,以確保這些條款在法律上合規並有效降低風險,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是相關國際法規(如GDPR ,全名為「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定)),確保條款內容符合蒐集、處理及跨境傳輸資料的法律要求,避免企業因違規而遭受罰款。尤其在企業特定業務模式,量身打造隱私政策,確保條款清楚說明資料用途、分享對象與保存期限,避免因不明確條款引發消費者爭議或訴訟。當條款涉及敏感資料或第三方合作(如數據分析)時,律師可協助企業訂立具法律效力的資料處理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降低資料濫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