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太人613 條誡律的歸類十七是「人身傷害」,只有四條內容,前兩條是所有人都必須面對的,後兩條較為深澀難明,真的是給律法師拉比和法官看的。
有關的經文如下:
歸類十七 人身傷害
第263條 申命記 22: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
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第264條 申命記 22:8 同上
第265條 申命記 25:11-12 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
他丈夫脫離那打他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
下體.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他。
申命記 22:25–27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
、強與他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
女子、他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
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因為男子是在田野
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
他。
第266條 申命記 25:11-12 , 申命記 22:25–27 同上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後面的兩條誡命,我們只能明瞭最表面的意思:
歸類十七 人身傷害
第263條 房上的周圍要建圍欄。
第264條 不要在房子周圍設置有可能導致傷害的東西。
第265條 要拯救在爭鬥中可能被殺死的人,需要時候把殺手殺死。
第266條 不要憐惜要殺死你的人。
這裡頭的前兩條誡命看來是唯一最古老的建築物安全條例,任何房子有危險存在的地方都必須安裝欄杆,如果有人因沒有這些設施而導致死亡,流人血的罪歸入這家人身上,可見其嚴重程度。
至於後兩條誡命,歷世以來都引起無限的爭議,那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在所有律例當中,都沒有「如何施行截肢刑罰」的內容,現在觸及到「要砍斷婦人的手」這樣的懲處,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公平原則下,卻無法落墨判決,又在很多其他人與人的糾紛當中,亦面對相同的矛盾處境,於是對於沒有任何經文支持的特殊判決,都以「罰款」替代。
這裡面亦附有更深層次的判決考量:「你的眼不可顧惜她」是強調法院必須執行懲罰,不可因婦人的動機(救丈夫)就得到赦免。
這兩條誡命亦被視為「拯救被追逼者,即使要奪取追逼者的性命」的詮釋,申命記 22:25–27 裡面提及被人侵犯的那「女子」,拉比解讀這段經文時會考慮到比喻,視強姦者如「追殺人的兇手」,「女子」被視為被追趕者,就由於這兩條誡命的存在,律法允許甚至命令人制止追殺者,即使必須殺死他,以拯救被追趕者。
這些律例提供了現代社會法治的基本邏輯,曾以普通法以及法治完善揚名四海的香港,它的基本理念就是「政府若在任何事上抵觸法律,在法庭上政府是會敗訴的」。
有一條香港人熟知的法例,就是香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Cap. 228)其中就有【任何人若「合理懷疑某人正在犯可逮捕罪行」時,可以無需手令逮捕該人。】這執法的短暫權力就是透過這條法例賦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