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天然地會把事情按自己的經驗分成輕重,儘管每個信徒都知道一些真理,例如 神的613 條誡律,每一條都很重要,表面有大小之分,實際上犯了最少的一條,就等同犯了眾條,這真理來自雅各書的詮釋:
雅各書 2: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然而現實中我們卻不會這樣想,目下「僕人和奴隸」誡律跟我們所處的世代環境完全脫節,我們還會認真看待嗎?正正因為這種輕忽,我們不但不會細看條文的內容,更枉談「思考、辨別和理解」。
隱藏在「僕人和奴隸」這些誡律內,就真的有一條非常嚴重的誡命,是世人所疏忽的,是「人生處世」價值觀最大的衝突之一。
聖經裡從沒有「不可出賣別人」這樣的誡律,基督教最核心的故事,就是加略人猶大被遺臭萬年,因為他出賣了耶穌。問題來了,既然誡律中沒有「不可出賣別人」,猶大犯了何事,甚至連救恩也失落?
我們且先看613 條誡律歸類十三 雇工、僕人和奴隸(下)的經文,它們的內容表面上簡單易明,無需作太多的解釋:
第191條 利未記 25:42 你的弟兄若在你那裏漸漸窮乏、將自己賣給
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因為他們是我
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不可賣為
奴僕.
第192條 利未記 25:43 不可嚴嚴地轄管他.只要敬畏你的 神。
第193條 利未記 25:53 住在你那裏的外人、或是寄居的、若漸漸富
足(成為了買主),(希伯來人若被賣給買
主)他和買主同住、要像每年雇的工人、買
主不可嚴嚴的轄管他。
第194條 申命記 15:13 你弟兄中若有一個希伯來男人、或希伯來女
人被賣給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
他自由出去。你任他自由的時候、不可使他
空手而去.
第195條 申命記 15:14 要從你羊群、禾場、酒醡之中、多多的給他
、耶和華你的 神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
樣給他。
第196條 出埃及記 21:8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
出去。主人選定他歸自己、若不喜歡他、
就要許他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就
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若選定他給自
己的兒子、就當待他如同女兒。
第197條 出埃及記 21:8 同上
第198條 出埃及記 21:9 同上
第199條 利未記 25: 45-46 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
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
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你們
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
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
第200條 申命記 23:16 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裏、你不
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他必在你那裏與你同
住、在你的城邑中、要由他選擇一個所喜悅
的地方居住.你不可欺負他。
第201條 申命記 23:17 同上
第202條 申命記 25:4 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他的嘴。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意思:
類十三 雇工、僕人和奴隸(下)
第191條 不許賣掉希伯來僕人做奴隸。
第192條 不許對希伯來僕人過於苛刻。
第193條 不允許一個異教徒去苛刻對待一個賣給他的希伯來僕人。
第194條 不許在遣散希伯來僕人的時候叫他兩手空空而歸。
第195條 希伯來僕人遣散時候要給予他物品。
第196條 要為希伯來女僕贖身。
第197條 不要將希伯來女僕隨意買賣。
第198條 要嫁娶希伯來女僕。
第199條 選奴隸必須從異教徒中選擇。
第200條 不能把逃到以色列的奴隸給原來的主人
第201條 要善待這個奴隸(見上)。
第202條 不可把正在幹活的牲畜的嘴巴捆住。
歷世歷代信徒都愛爭論「喇合應否說謊」這件事,該事件詳細記載在舊約聖經約書亞記內:
約書亞記第一章
1 耶和華的僕人摩西死了以後、耶和華曉諭摩西的幫手嫩的兒子約書
亞、說、
2 我的僕人摩西死了‧現在你要起來、和眾百姓過這約但河、往我所要
賜給以色列人的地去。
約書亞記第二章
1 當下嫩的兒子約書亞從什亭暗暗打發兩個人作探子、吩咐說、你
們去窺探那地、和耶利哥。於是二人去了、來到一個妓女名叫喇
合的家裏、就在那裏躺臥。
2 有人告訴耶利哥王說、今夜有以色列人來到這裏窺探此地。
3 耶利哥王打發人去見喇合說、那來到你這裏、進了你家的人、要
交出來‧因為他們來窺探全地。
4 女人將二人隱藏、就回答說、那人果然到我這裏來‧他們是那裏來
的我卻不知道。
5 天黑、要關城門的時候、他們出去了往哪裏去我卻不知道‧你們快
快地去追趕、就必追上。(先是女人領二人上了房頂、將他們藏
在那裏所擺的麻秸中。)
7 那些人就往約但河的渡口追趕他們去了‧追趕他們的人一出去、城
門就關了。
8 二人還沒有躺臥、女人就上房頂到他們那裏、
9 對他們說、我知道耶和華已經把這地賜給你們、並且因你們的緣
故我們都驚慌了‧這地的一切居民、在你們面前心都消化了。
10 因為我們聽見你們出埃及的時候、耶和華怎樣在你們前面使紅海
的水乾了‧並且你們怎樣待約但河東的兩個亞摩利王西宏和噩、將
他們盡行毀滅。
11 我們一聽見這些事、心就消化了。因你們的緣故、並無一人有膽
氣‧耶和華你們的 神、本是上天下地的 神。
12 現在我既是恩待你們、求你們指著耶和華向我起誓、也要恩待我
父家、並給我一個實在的證據、
13 要救活我的父母、弟兄、姐妹、和一切屬他們的、拯救我們性命
不死。
上面三千年前這個喇合的故事,跟二戰時期「辛特拉的名單」相似,辛特拉用盡了說謊手段拯救了1,100 猶太人脫離納粹德軍之手,有些信徒甚至說就算辛特拉不用說謊,神跡依舊會發生。筆者並不認同這種不經思考的推諉。
這些觀點只反映出我們的盲點,事實上這些事件牽涉到兩條誡律:
利未記 19:11
「你們不可偷盜,不可欺騙,也不可彼此說謊。」
申命記23:15
「若有奴僕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裏、你不可將他交付他的主人。」
人世間很多的事事物物,都是互相衝突和矛盾,猶大人的誡律就是叫人從中思考它裡面的取捨,所以才有聽命勝於獻祭、憐憫大於公義,喇合和辛特拉本來就是面對兩條誡命,面對「不可說謊」和「不可出賣別人」的取捨,顯然地加略人猶大出賣耶穌是罪不可赦的話,那麼就寧可說謊就是這樣的一種選擇。
這裡頭還有一個標準,有些國家鼓勵人民互相舉報,互相出賣,這種行為是十分邪惡的,信靠 神的人絕對要棄絕這些惡事。
這些國家也很奇葩,既愛說謊又愛互相出賣,惡上加惡。
本節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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