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時有人撞死他,法律會站在哪一邊?
近日一樁隨機殺人事件震驚社會,也引發一個反覆被討論、卻極少被真正釐清的問題:
這個問題看似假設,實則尖銳。因為它直指一個制度核心:在暴力尚未完全展開之前,法律究竟給不給一般人「合法介入」的空間?如果在悲劇尚未完全發生之前,有人選擇用極端手段制止加害者,法律會如何評價這個行為?
多數網路討論與媒體評論,往往不自覺站在「上帝視角」回看整起事件——因為我們已經知道結果,所以直覺地認為:「如果早一點阻止,不就好了?」
但刑法,從來不是用結果回推正當性的制度。
一、刑法判斷的起點:不是結果,而是「當下你能知道什麼」
刑法評價一個行為是否合法,看的不是「後來救了多少人」,而是行為人在當下,是否能合理判斷存在「現在、不法、急迫」的侵害。
換言之,法律不問你是不是好人,也不問你動機多正當,而是冷靜地追問:
在你採取致命行為的那一刻,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是否非你不可?是否只能用這種方式?
這正是多數人直覺與法律現實之間的第一道斷裂。
二、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為何幾乎站不住腳
依實務見解,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三要件:現在的不法侵害、防衛的必要性、以及手段的相當性。
在假設情境中,即便嫌犯有丟擲煙霧彈、手持刀械等行為,但若尚未明確朝特定人群或行為人本人發動攻擊,法院多半會認為:
侵害尚未開始,最多只是高度風險,而非「現在侵害」。
此外,只要存在其他可能選項——煞車、閃避、倒車、離開現場——防衛的「必要性」就容易被否定。
更現實的是,汽車在實務上被視為高度致命工具,直接衝撞人體,其死亡結果具有高度可預見性,極容易被認定為手段失當。
三、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的比例困境
緊急避難要求的是:為避免「現在之危難」,不得已而侵害較小法益。
但實務長期採取保守立場,對於「尚未發生、僅能推測的重大危害」,往往不承認其已達「現在之危難」程度。
更重要的是法益衡量:
以一條確定的人命,去避免尚未發生的不特定危害,在比例原則下極難通過。
因此,緊急避難在此類情境中,同樣難以成立。
四、真正貼近實務的落點:刑法第 273 條「氣憤殺人」
當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皆被排除後,實務上最可能適用的,反而是刑法第 273 條:
因被害人之不法行為,一時激於義憤而殺人者。
這條規定本身,就揭示了法律的矛盾心理。
它承認被害人有不法行為,也理解行為人並非預謀、動機具有可理解性;但同時,它仍然清楚表態:
可以理解,但不合法。
於是,「挺身而出」在法律上,並不會換來無罪,而只是換來一個較輕的刑度。
五、實務判決的共同邏輯:法院理解你,但不會放過你
從過往涉及防衛過當、第三人介入暴力事件的判決中,可以整理出幾個高度一致的法院思維:
- 是否存在「立即、不可避免」的侵害,而非事後證明的危險性
- 是否仍有其他非致命手段可選擇
- 行為人是否預見或可預見死亡結果
即便法院在理由中多次提及「情有可憫」、「動機可理解」,最終結論仍是:
阻卻違法事由不成立,僅能作為量刑斟酌。
六、制度最殘酷的現實:法律不獎勵「提前行動」
於是,我們看到一個令人不安的現實:
- 你什麼都不做,法律不會責怪你
- 你事後譴責暴力,法律不會懲罰你
- 但你若提前阻止,法律會要求你承擔刑責
這不是道德失靈,而是制度選擇。
七、結語:法律保護的是秩序,而不是勇氣
如果真有人在那一刻踩下油門,後續的悲劇或許不會發生;但在現行法制下,他換來的,很可能是一條刑期與終身標籤。
這不是因為他邪惡,而是因為法律並未為「過早行動的人」預留安全通道。
在台灣,法律擅長處理已經發生的悲劇,卻仍然無法善待那些試圖阻止悲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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