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希望這篇可以給自行辦理繼承程序的當事人,一些幫助指引。
若有個案需求,請另洽專業法律諮詢。)
最近我有一個親友,面對繼承問題。銀行建議他拋棄繼承。他來問我。
我說,依你的狀況,你可以考慮限定繼承。
他問我,有什麼差別?
當時在咖啡店,我試著找幾篇網路文章給他,他回答我:
「你們法律人有一個壞習慣,總以為丟給對方很多字,對方就應該看得懂。對我來講,每一個詞,都必須再google一次。在我們公司,如果大老闆面對法務,只要說『我聽不懂』就可以了。法務就必須講得更淺白。」
就… 以前我在作企業法務的時候,還真沒有需要幫大老闆申請繼承的經驗,而且我當時算是在文化產業工作,我的大老闆對我講話還滿客氣。
更重要的,這種跟公部門跑流程的事情,每個法院要的資料,有時候不大一樣。
當然啦,如果只是親友閒談,這可以用一句話帶過:
「啊都那麼簡單,那代書就沒有辦法賺錢了。法律這個行業就是把簡單的事情搞複雜嘛,是吧?」
「客戶」分成兩種
不過我後來想想,從事法律工作,我們可能要將「客戶」分成兩種:
第一種客戶是:我懶、我忙、或我真的很哀傷。就算我有能力跑流程,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第二種客戶是:我真的想學,但是網路資料太凌亂了,漫無頭緒。即使我願我亦不能。
順帶一提,「即使我能我亦不願,即使我願我亦不能」是法律用語,只是它跟繼承沒關係。
好奇的話,關鍵字「法蘭克公式」。
面對第一種「我懶、我忙、或我真的很哀傷。即使我能我亦不願」的客戶,我們合理地賺他的錢。
試想:你叫個uber eat都要付錢了,請別人幫你跑流程,怎麼可能免費?
面對第二種「我真的想學,但是漫無頭緒,即使我願我亦不能」,這可能是法律普及的TA(Target Audience,目標受眾)。
我希望讓他們少走一些冤枉路,用比較白話的方式,給他們資源。
所以,就法律普及的立場,我們現在談一下,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有什麼不同?
或者說,怎麼查資料,比較容易掌握方向?
這篇文章,請你當作它是一篇「查詢指南」。
第一篇推薦的文章
我用比較口語的方式,來解釋一下。
以前的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三種態樣。
繼承人(例如:配偶、子女)可以選擇
「全面的繼承」(概括繼承)、
「全面的放棄」(拋棄繼承)、
「請將被繼承人(往生者),名下的遺產跟債務自己先抵扣,如果是正值,我就繼承;若是負值,那我就不要了」(限定繼承)。
但過去「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是要繼承人另外向法院聲請,往往繼承人錯過聲請期間,只能背負被繼承人的債務。
經過數次修法後,目前我國
民法第1148條是採:
全面的「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或者是「全面限定繼承」。
聽起來問題解決了,身為繼承人,你躺著什麼都不做,應該也沒你的事了。
是嗎?
限定繼承要先思考債權人的立場
你要想想債權人的立場,例如銀行。
如果你欠銀行的錢,你過世了,至少要有人通知我銀行一聲吧。
不然我銀行哪知道什麼時候要跟你去計算這筆債務?我銀行又哪知道,你的家人會不會隱匿遺產?
所以即使現在是「全面限定繼承」,實務上,仍然會看到債權人跑去找繼承人,可能是配偶或子女,去討債。
這個時候,身為繼承人,還是要想想辦法。
如果你明知被繼承人(往生者),他名下只有債務,沒有財產。
你可能會選擇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免繼續被債權人打擾生活。
差別是什麼?
如果拋棄繼承,你只是拋棄了「你自己」的繼承權。
如果往生者子孫綿延,或她有遠房多年沒聯繫的兄弟姐妹。很有可能在你拋棄之後,這些其他的親人還是要面對債權人,例如銀行。
在感情上,他們如果被債權人找上了,還是有可能回過頭來找你。
如果你的目標是,不想被打擾生活。好像效果不太好啊?
債權人不找你,換成久沒聯繫的親人來找你。請問有什麼差別
所以,另一個選項是「限定繼承」。
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我們只重視一件事:
聽到這邊你可能眉頭一皺,說真的就算是親人,你也不一定會知道他有幾個銀行帳戶,名下有多少動產不動產。對吧?
其實沒有那麼難,因為
國稅局一定知道。
所以如果你是繼承人,可以
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
遺產稅遺產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近二年所得稅資料、近二年贈與財產清單。
這些資料整理一下,就是遺產清冊了。
遺產清冊的格式怎麼辦
我相信他遇到了一個特別nice的承辦人,畢竟在法律上,限定繼承確實不用特別列出「所有的繼承人」,法院最在意的是遺產清冊,跟債權人如何去分配遺產。
當然,遺產怎麼分配,夠不夠分配這種問題,是債權人的事。繼承人只要誠實陳報遺產清冊,不用參與計算。
我認同:在限定繼承的規則下,繼承人有幾個確實不重要。
但這是理論,跟公部門打交道,你不能期待每一個窗口都… 通情達理。
反過來講,在「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有幾個,他們的詳細資料」就會非常重要了。
因為你拋棄繼承了,別的繼承人就要承擔啊。不管承擔的財產還是債務,總是要讓法院找得到人嘛。
所以你會發現,
- 如果辦理的是拋棄繼承,你要準備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要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 如果辦理的是限定繼承,一定要陳報遺產清冊。
因為兩個制度,重視的角度不同:
拋棄繼承重視的,是下一個繼承人;限定繼承重視的,是債權人如何分配。
希望這樣的簡單介紹,可以讓你在網路上查找資料時,多一些方向感。
也祝福可以幫助節省到你的時間,跟法院承辦人員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