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檢察官陳述起訴的犯罪事實。」法官道。
「被告蘭雅玲明知李星是有配偶的人,每個禮拜還在被告的住處與李星發生性行為二到三次,從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大約發生一百五十次性行為,請依相姦罪論處。」檢察官道。
「被告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法官問。
「我否認犯罪。李星每次喝醉酒,心情不好,就跑來我家又哭又鬧,還毆打我,我住的社區的管理員都知道,他把我的頭打到腦震盪,眼睛流血縫了好幾針,現在都還會頭暈,所以我才跑到他家要求他賠償,他太太知道後,為了報復我,就告我通姦罪。我跟他只是朋友,沒有發生性行為,而且我一直都以為他是單身,沒有太太。我若知道他有太太,怎麼會還跑到他家去?」蘭雅玲道。
「大律師有何意見?」法官問。
「我們認為證人李星在偵查中作證時,雖然證稱被告蘭雅玲自從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每個禮拜都與他發生性關係二到三次,但是我們認為證人李星是因為被告向他要求賠償而挾怨報復,而且證人李星在偵查中的證詞,與告訴人葉羅莎也就是李星的配偶在偵查中所說的話,有很多矛盾的地方,所以我們認為證人所說的話並不實在,證詞的憑信性不足,不足以作為被告有罪的證據。」狐碩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