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網友和男友透過交友軟體相識、相戀,但帶回家吃飯卻意外得知兩人竟是表兄妹,兩人礙於是親戚關係,雖然果斷分手,但心裡還是放不下,對男方傳來的關心訊息,也不知該如何回覆,讓她非常煎熬…
(資料來源:更//上了才發現是表哥...)
簡單說,女生帶男友回家吃飯,阿嬤認出來這位男生是「姐姐的孫子」。
所以這對男女朋友是「旁系血親六等親」,依照
民法第983條,兩人不能結婚。
這個規定合理嗎?
加拿大、美國二十州、中南美、歐洲、北非、南非、中亞、澳洲、鄰近國家日本與地理位置風俗民情相仿的香港都屬開放表親結婚國家的實際案例,其中也不乏政經科技高度發達的國家,這足以證明表親結婚並不會影響國家社會秩序。
台灣在這方面原本也是自由的,但在1985年修法民法第983條以後,社會明顯開始以"亂倫"這副眼鏡看待,這顯示了法律足以帶動社會風氣的事實,因此修改不正確的法律應為當務之急。
在這個同性婚姻已合法開放的現代,為什麼要堅守著表親不得結婚生子的這項陋俗呢?
(資料來源:修法民法983,開放表親三等以外結婚)
法律是隨著時間修改的,十年前的法律不一定適合今天。
在網路上,確實也有人認為應該要修改法律,開放近親結婚。
但是從它的附議人數來看,一個月的時間只獲得7人附議,可以想像這個說法還沒有得到多數人贊同。
你可以想像嗎?如果故事提早30年,他們完全可以合法結婚的。
在1997年以前,這對情人可以合法結婚
古代婚禮儀式以父系社會「嫁娶婚」為主,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訂婚(婚約締結),以男女兩家婚書作成、聘財收受等為中心,依古禮有問名、納采、納吉(庚書)等。
第二階段為成婚(結婚儀式),以親迎、合巹為中心,依古禮有請期(婚期吉日書)、親迎等。 (資料來源:民法經過多次修正 更兼顧男女平權原則)
在傳統社會,「家族繁衍」是結婚的重要目的,當時的「家族」是父系社會。
所以針對母系的「表兄弟姐妹」可不可以結婚?其實民法一直有修正:
(參考資料:
民法第983條的法條沿革)
- 在1930年,「八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輩份相同的親屬不可以結婚,但是「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
- 在1985年,「八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輩份相同的親屬不可以結婚,但是「六親等及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可以結婚。
- 在1998年,「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都不能結婚了。
所以在文章一開始的新聞(
更//上了才發現是表哥...),如果整件事發生在1997年以前,按照這對情人「六等親的表兄弟姊妹」的關係,反而可以合法結婚了。
這種「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是家人的事」的觀念,在國外也不罕見。
例如:在日本如果問「結婚跟同居有什麼不同」,首先會回答「妻子要冠夫姓」。
在日本,「妻子冠夫姓」宣告合憲
日本最高法院在2021年6月23日正式宣判:目前民法與戶籍法規定的婚姻關係中,夫婦需要「同個姓氏」一事,符合憲法規定。
(資料來源:已經21世紀,日本女性婚後還是要從夫姓!百年習俗細說分明)
在日本,結婚後妻子「冠夫姓」是常態。雖然法律只規定夫妻要使用「同一個姓氏」,但是傳統上都是妻子冠夫姓。
當然這不是沒有變通的方法,例如日劇《月薪嬌妻》就有提到「選擇性夫妻別姓」、「事實婚」:
而且日本並不是獨一無二「妻子冠夫姓」的國家,德國也有類似傳統。
如果是「同性婚」,也有「近親禁婚」規定嗎?
在
民法983條的修法理由,很容易看到「近親結婚,有害優生」或「依優生學之考慮」這種詞。
簡單講,在當時的立法委員腦中,結婚就是為了繁衍:既然「近親結婚有害優生」,當然要禁止。
然而,現在早就不是「每一對夫妻都想生小孩」的時代了,甚至「同性婚」也合法了。如果少了「優生」的考量,法律仍會限制近親婚嗎?
答案是:仍然會,但是限制放寬。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5條:(節錄)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
相同者,不在此限。
所謂「旁系血親四等親」,大概就是「同一個祖父母」的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
它的立法理由是:
考量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因無法自然受孕,尚無優生學之顧慮,爰將第一項第二款禁止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故事中最糾結的地方:他們是在網路上認識的…
老實說我還是很猶豫,我不知道自己這樣是眷戀還是愛?
也會有點生氣,想著走在路上都不認得了 怎麼能算是親戚呢...
但事實就是還是算六等親
(資料來源:更//上了才發現是表哥...)
我覺得,整個故事最糾結的地方是:
這對情人「本來並不認識」,他們是在交友軟體才認識彼此的。
在「近親結婚,有害優生」的立法時代,網路交友並不流行。所以絕大多數的案例都是「這對情人從小就是青梅竹馬,雙方家人也彼此認識」。
而且在傳統的大家族文化,這種「表兄弟姊妹」的情人如果結婚,是「親上加親」,可以減少兩家人磨合的問題。
應該沒人會料想到,「近親禁婚」修法還不到30年,在2020年的今天,居然會有「明明他們是表親,居然透過網路才初次認識彼此,進而成為情人」的畫面。
法律在這時候,似乎顯得不合時宜了?
最後,附上一個2021年的「戶政新聞」,當作「近親婚」的喜劇結尾:
42歲汪先生和36歲表妹楊小姐從小青梅竹馬,2年前譜出戀情,儘管一開始不被家人支持,2人查遍法條、族譜尋找結婚的一絲可能,赫然發現汪男母親其實是外公的養女,他與表妹並無血緣關係,2人終於能結成連理,也獲得家人們祝福。
「一開始確實有家人不能接受。」汪先生說,交往過程中有家人提出疑慮,但因為母親從小就有2對父母,不確定母親的親生父母、養父母是誰,所以愛上表妹後,他開始正視是否能與表妹結婚的問題,遍尋民法相關法條、族譜,最後終於找到外公外婆收養母親的證明,證實他與表妹並無血緣關係,放下心中大石,大膽向表妹求婚。
汪先生笑說,和表妹結婚好處很多,像是不用再認識女方父母,也不太會有婆媳問題,既然法律已經證明他們能夠在一起的,家族也少去很多意見,共同分享2人的喜悅。
(資料來源:媽媽是養女 表哥放膽娶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