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導指出:「國內隱形眼鏡大廠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台股代號6491)54歲前生產處長黃振瑞挖角幹部、工程師,透過中國資金籌組的公司,竊取隱形眼鏡製造及檢測核心技術欲送中國,所幸被檢調及時攔截查獲,若遭重製、使用或洩漏且在中國量產,恐造成晶碩每年營業損失高達20億元,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近日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起訴黃男等4名前幹部、工程師。」(引用
自自由時報新聞內文)
在這個案件中,是以「竊取隱形眼鏡製造及檢測核心技術,以送往中國」,在兩岸產業競爭激烈的商業氛圍下,相類似的案件層出不窮,差別只在於手法不同及有沒有被抓到而已,而若是竊取的是屬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例如半導體製程技術)時,可能對於我國產業及經濟造成重大的傷害。對此,為了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的競爭力及國家的經濟利益,我國行政院在日前(2/17)通過了「國家安全法草案」。
而在本草案中新增了第3條的規定,內容如下: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二、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
三、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而為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行政院公告者:
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
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
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這部國安法草案,目前僅出了行政院,但之後在立法院,可想見的又會是一波一波執政與在野間的拉扯,尤其對於法律基本定義的認定不容易提出具體標準,在解釋空間上要如何拿捏是將來攻防的要點,過度寬鬆造成容易遭羅織罪名,過度嚴格又可能難以構成犯罪。立院諸公們將怎麼處理這個法案,我們就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