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作為歐洲的非歐盟國家,並未直接採用歐盟REACH法規,但是其化學品管理條例ChemO很大程度上借鑒了歐盟的REACH和CLP法規。可以說,瑞士ChemO合規和歐盟REACH息息相關。
不同的是,以往瑞士ChemO法規要求未列入歐盟EINECS名錄(現有物質名錄)的新物質需進行通報,但是自今年5月1日起,瑞士ChemO關於新物質和現有物質的定義發生了重大變化,新法規要求未被歐盟REACH註冊的新物質完成通報。
那麼新法規要求下,瑞士ChemO對新物質和現有物質的定義和解釋是怎麼樣的呢?對這兩種物質的合規又提出了什麼新要求和建議呢?以及向瑞士出口化學品的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別急,我們來逐一揭開分曉!
瑞士現有物質和新物質
判定為瑞士ChemO下的現有物質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 已被歐盟REACH註冊且至少有一個註冊狀態為“active”
· 歐盟REACH下不僅僅註冊為中間體 (註冊狀態需為“Full”或者“NONS”)
· 投放瑞士的噸位不超過歐盟REACH下的最高註冊噸位
* 不滿足以上條件的物質將被認為是新物質,需要完成新物質通報後才能投放瑞士市場。
特殊情況
瑞士ChemO下的豁免範圍與歐盟REACH基本相同,但是除單體外的中間體可以豁免新物質通報。
而以物質本身或者以聚合物形式投放市場的聚合物單體,只要被歐盟REACH註冊且註冊噸位不低於在瑞士的投放噸位,哪怕歐盟REACH下的註冊狀態為中間體也可被認為是現有物質。
關於過渡性條款
新法規下,瑞士ChemO對新物質和現有物質進行了重置,為了不影響現有貿易,官方針對幾種被動情形提供了過渡性政策:
一、 原本在EINECS名錄中的現有物質變成了新物質
按照新的定義,部分歐盟EINECS名錄中的物質不再滿足現有物質的條件,需要完成新物質通報後才能繼續投放瑞士。
· 如通報需進行脊椎動物試驗,企業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向官方提交事前查詢,那麼在2027年4月30日之前還可以在無通報的情況下繼續投放市場,緩衝期最多可再延長2年。
* 如果官方收到2個及以上的相同查詢,會通知相關企業以便進行聯合實驗。
· 如通報不需要增補脊椎動物試驗或者不打算進行通報,2024年4月30日之前企業仍可在無通報的情況下繼續投放市場,緩衝期最多可延長一年。
二、 已通報的新物質變成了現有物質
部分已進行新物質通報的物質因滿足了現有物質條件,不再適用新物質通報義務,後續不再要求進行通報資訊更新,但需滿足現有物質的報告義務。
三、 因歐盟REACH註冊狀態改變而成為了新物質
歐盟REACH的註冊狀態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如歐盟註冊變為了“inactive”甚至“No longer valid”,企業即需要進行新物質通報,但是可在年底之前繼續無通報投放市場,緩衝期最多可延長2年。
瑞歐建議
新政策下,瑞士的新物質和現有物質清單並不固定,相應的法規義務也並非一成不變,企業有義務為現有物質的判定提供證據以備官方執法檢查。
瑞歐建議相關企業重新審視出口瑞士的化學品情況,以及時應對瑞士ChemO合規。如對瑞士ChemO和歐盟REACH合規有任何問題,歡迎大家前來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