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目前三類無形資產交易最具話題,引發外界對於如何避免課稅爭議的相關討論,包括無形資產與產品銷售互相影響、母公司外派員工至海外子公司服務的技術外溢、母公司技術提供給集團子公司的權利收費,由於價值判斷不易也常引發「稅務爭議」。
臺灣自2020年開始使用「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審查過程也會衡量國際反避稅(BEPS)以及移轉訂價(TP),成為解決無形資產複雜交易的普遍性現象,藉此落實關係企業之間無形資產交易的合理性稽查。臺灣2023年也將實施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為了應對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議題,例如「智慧財產權」的集中管理將會變成爭議問題,尤其是當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都將面對潛在稅務風險,無疑成為兩造爭論的重中之重。集團內部員工一旦無法應對,一邊想要降低潛在移轉訂價稅務風險,另一邊還要向稅務機關解釋抗辯驗證,此時就須仰賴「稅務專家」的正確建議。
利安達平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明儀會計師指出我國財政部提出「確保移轉訂價結果與價值創造一致」成果報告,就是為了因應國際間「反避稅趨勢」,考量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 8-10」,早在2017年也修正了「跨國企業與稅捐機關移轉訂價指導原則」(俗稱TP指導原則)。財政部在2021年也正式公布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引進無形資產相關移轉訂價分析。
吳明儀會計師依照稅捐稽徵機關查核重點分為「三門策略」
壹、若屬關係人交易是否符合營業常規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公司具有從屬關係,包含事業所有或營運控制樣態,彼此涉及成本、收益、損失計算等一旦違反稅務規定情事,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准重新計算再做調整。
貳、無形資產之取得及攤折認列依據
意即包含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當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若以無形資產作為估價,在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數字為主。
參.取得無形資產之使用權而支付權利金「三金規範」
一.權利金支出,依照契約文件核實認定,假若約定金額超出一般常規,除非正當理由即不予認定。
二.生產製造技術權利金支出,攤折按照契約有效期間計算且認列為生產開銷。三.權利金給付,扣繳所得稅款而未依法,將會通知限期補繳並補報扣繳憑證,除了核實認定以外也將依法開罰。
綜觀臺灣目前三類無形資產交易只要能夠掌握價值判斷就能避免「稅務爭議」,除了遵照「無形資產移轉訂價分析」亦能搭配「稅務專家」正確建議,為了觸犯無形資產觸及國內稅法,只要掌握「三門三金策略」,自然可以避免營利事業使用之代理權、專利權、智財權之課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