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年有幸和幾家事業與品牌洽談貼文合作,因此看過各家廠商提出的網紅合作契約。自己是一個身兼圖文創作者(朋友很常說我是網紅)的律師,對於這些合作契約就會留心審閱。審閱常發現幾個問題,分享如下:
一、契約名稱要寫清楚一望即知
有廠商提供的合作契約上面寫承攬契約,不過承攬比較適合用於業務外包,不太適合用在廠商和網紅只合作單篇貼文的情況,因此契約名稱不建議寫承攬契約。也有廠商寫委任契約,但如果不是委託網紅操作廣告,只是單篇合作貼文也不適合寫委任契約。
有些廠商會寫合作備忘錄,但備忘錄會讓人覺得這還不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協議,因此不建議寫備忘錄。
那廠商和網紅就臉書貼文合作,到底應該寫什麼契約名稱呢?我認為可以寫合作契約(合約)、宣傳契約(合約)、行銷契約(合約)、贊助契約(合約)或授權契約(合約)都可以。哪一個契約名稱比較精確,則是必須看契約內容重點是什麼。
二、商品是試用還是贈送要寫清楚
有廠商和網紅合作貼文前會將商品先給網紅使用,但要先講好是試用還是贈送。如果是試用,也要講回返還試用商品應有的狀態、返還期限與費用誰負擔。
當然,如果是贈送的,廠商在報價時就可能把商品價格考量進去。
(先寫到這裡,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