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金融業的過去發展及觀察,可以歸納整理出三個時期的階段性變化:
2000~2005年,FinTech前哨序曲
與亞洲其他國家比較,台灣是網路使用率最高、網路銀行用戶量及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不僅2001年即通過電子簽章法、最早進行做網路分期付款、最早引入網路拍賣,成為網路商務能量最大及家數最多的先行國家,也是最早發展類Paypal第三方支付的國家,只可惜此時官方對網路行為設立了不少管制規範,導致台灣失去了很重要的發展機會。
2005~2015年,FinTech 萌芽期
2005年金管會規範網路轉帳交易的單筆、日、月限額,使得原本已在進行的網路線上承作保險,必須要輔以線上接單、線下簽名等程序;2007年台灣推出了第一個純網路銀行(HSBCDirect),其中 ACH代行認證功能,上線後被迫下線;2005-2007年網路代收代付業者遭停業;2012年群眾募資平台開始運作。
2015年後,FinTech 戰國時代
終於開始準備開放第三方支付,但受限於2015年5月通過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採資本額至少五億門檻限制,且須申請核發執照,因此至目前為止,僅五家被核准;股權群募法規亦在2015年5月通過,但國內目前僅一家非金融機構的創夢市集申請並成立。P2P網路借貸平台於2016上線,如我所創立的LnB信用市集 https://lnb.com.tw 等;台灣各銀行開始成立數位金融處。
台灣與英國相較,在P2P借貸法令鬆綁的發展不利之處:預先申請之核准制(目前台灣金管會日期曾表示期望要能先立專法、資本額設立條件(金管會亦曾提過資本額限制如規定五千萬)、業務限制範圍(如交易金額大小、交易對象等)以及其他特殊限制等。但以英國致力發展Fintech的案例:首先,正面鼓勵業者並採創新式的自由發展模式;於FinTech萌芽期,協助法規鬆綁,採負面表列方式以免扼殺業者發展生機;在FinTech成長期時,成立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專責輔助單位提供法令支援及資金等,而到了FinTech 擴張期,輔以法令創新及管理,以「法令沙盒」(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方式,主動配合業者需要迅速訂立發展相關法令。英國政府體認到Fintech的發展趨勢,不能以傳統金融業的管制思維來做管理,必須以重要新興產業的角度來看待,才能維持英國的世界金融龍頭優勢。
麥特戴蒙2016年6月於麻省理工學院MIT的畢業典禮致詞,『Turn toward the problem you see. You have to engage.』我們應轉身面對你看見我們也看見的問題,創造互信互利的社會。我希望「LnB信用市集」加入「B型企業」的行列,「B型企業」(Benefit Corporation)被《企業》雜誌(Inc.)稱為「善盡社會責任的企業之最高標準」,期待在未來的商業活動過程中,實踐更多對社會的使命,成為改變世界的力量,讓金融產生真正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