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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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正義,是最強大的人命令最弱小的人,最富有的人支配最貧困的人。法律顛覆了自然力量的關係,而非建立了正義。
柏拉圖 - 法律是弱者對抗強者的工具
《高爾吉雅篇》
「卡利克勒:若某人說話符合法律習俗,你就從是否符合自然本性對他提出質疑,但若他符合自然本性來說話,你又要和她講法律習俗。方才討論的情形就是如此,當你們提到做惡與忍受惡行時,波洛斯援引法律習俗向你提出更可恥的是,你便訴諸自然本性糾纏著他,彷彿那是自然本性!實際上,自然秩序中,最可恥的也是最壞的,就是忍受不正義:就法律習俗而言,就是犯下不義之事。人若處在必須忍受不正義的情況下,就不是人,而是奴隸。對於奴隸而言,當人們對他不公平或侮辱他,他無法幫助自己或是幫助對他重要的人,與其活著不如去死。然而,我認為,定下法律習俗的人是弱者,是大多數人。因為這些弱者按照自己的需要與自身的利益來定下這些法律習俗,給予讚賞或施予懲戒。他們想嚇阻那些擁有更多的強者。奢求比他人擁有更多更多,就是行不義之事。因為,當這些弱者與這些強者看起來事平等時,弱者就會自鳴得意,但我認為,其實他們是低下的。
而當人們說比大多數人擁有更多是可恥、是不正義的時候,這是種符合法律習俗的說法。但我認為,自然本身所顯示的卻是,正義就是強者比弱者擁有的多,而且有能力者比無能者擁有的多。這是自然時常展示的規律,在所有物種、人種與所有城邦,所有地方都這樣!當強者統治弱者,且擁有更多,這才是正義的特徵。」
Q:自然是否應該作為人類社會的典範?
上面引用的內容主張自然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但我是覺得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有根本上的不同,如道德、倫理、制度、價值觀、文化等等,可以參考,但無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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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看到這邊就想到之前有聽過「人類應該要回歸自然」這種說法。說人類對大自然的破壞,造成地球所有生物的生存危機,且我們其實根本就不需要擁有這麼多,所有一切都可以使用自然的產物。
某方面我認同,確實我們不需要擁有這麼多,但好像也不能限制「人類發展」?因為一個人想要擁有什麼是他的自由,人類要如何運用手中的資源是每個人的自由,如果限制一個人不能擁有某樣不會造成社會安定的東西…好像有點怪怪的?
比如說「你不能擁有水瓶」,沒有為什麼,就是不能擁有。如果是這樣好像會引發不滿。如果是「因為擁有水瓶會導致一個不可預期的後果」這個理由…可能就會讓人猶豫一下是否要擁有水瓶這個看起來無害的東西。
這樣看下來…重點好像是那個「原因」?
而「自然正義」的原因是「人類也是自然的一部分」,沒有道理我們不遵守自然法則,所以自然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但後面也提到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有許多不同,不能相同並論。
我想根本的問題應該是「為什麼人可以認為自己是特別的,可以不用遵守自然法則」?
恩..我已經不知道我在寫什麼了…。
正義是強者的法律。法律會成為強權拿來遮掩暴力的工具,以支撐他們的權力。以象徵性暴力替代有形的暴力,而成為秩序的原則。
布萊茲‧巴斯卡 - 正義是最強者的法律
《沉思錄》
「正義,就是力量。
遵循正義的事物是對的;遵循最強大的力量是必須的。正義若缺了力量就無用武之地;力量若缺了正義就是暴虐。
正義若缺了力量就會遭人反對,因為壞人永遠都在;力量越缺了正義就會遭受譴責。要將正義與力量結合在一起,就必須使公正的變得有力量,而有力量應該要符合公正。
正義會有爭辯,力量卻容易辨識,且沒有爭論餘地。因此,我們無法賦予正義力量,因為力量會反駁正義,會說正義是不公正的,然後說自己才是公正的。
所以,既然我們無法使正義變的強大,我們只好將力量變成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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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蠻有趣的,用另一個角度解釋正義。
正義不等於力量,但沒有力量也達成不了正義。比如最近司法改革、居住正義等社會運動需要大量的集體力量,才能讓政府、民眾重視這個議題,已達成公平、公正的法律與居住權。否則沒有人在意這個議題,也就沒有〝力量〞推動這些議題的改革,公民的權利就會一直處於被剝奪的狀態。
另外在看這章節的同時我有想到:「那我用力量輾壓對方,讓對方毫無還手之力,也沒有任何發聲機會,這樣不就達成了『正義等於力量』了嗎?」。這邊就要看「對正義的定義是什麼」,一般來說正義是平等、公正、公平,而前面提到的不是平等、公正、公平,而是強權、威嚇、專制。
法律的本質是讓每個人的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並存,而不公正的人,是為了強調自己法律上的權利而侵犯他人的權利。
康德 - 法律具有強制性
《道德形上學 - 法權篇》
「去抵擋與某一個作用相對立的阻礙,是在促進此作用並與這個作用一致。因而,根據普世法則,一切的不正當都是對自由的阻礙。但是,強制會是一種加諸在自由之上的阻礙或反抗。因此,如果某些自由在運用之時,阻礙了普通法則意義下的自由 (也就是不正當的),那麼,與之相對立的強制,就阻止了對自由的阻礙,而與普通法則意義下的自由一致 (也就是正當的)。所以,按照矛盾律,與法權相連接的同時,會有一種強制的中斷法權的權限。」
Q:所有的限制行為都與自由相對立嗎?
如果他人利用他的自由行使迫害他人自由的行為,這時候會法律來限制〝犯罪的人〞,這個限制行為就不會與自由相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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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邊用一些難懂的文字來闡述概念..。
「去抵擋與某一個作用相對立的阻礙,是在促進此作用並與這個作用一致。」這句主要在表達「消除障礙已達成目標」,用後面「一切的不正當都是對自由的阻礙」這句來舉例,不正當就是違法的事,所有違法的事是與自由相牴觸的,或執行違法的事與要達成自由這個目標事相牴觸的。所以就必須要透過法律來消除或限制他人行使違法的事 → 這段也是在說明「他人用他的自由來行使違法的事,觸犯了受害者的自由」,所以需要法律來限制他人,已達成我們的目標〝自由〞。
這邊似乎沒有回答法律是為了誰而存在,而是回答為什麼會存在。
法律確實是為了捍衛弱者的權利,因為他沒有力量或能力與強者抗衡。而法律追求的是公正,並不是只是為了弱者而存在,也是為了保護強者的權利而存在。套用最後面提到的「法律的本質是讓每個人的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並存」。為了讓每個人的自由與他人自由共存,就需要法律來規範〝反自由〞。
我覺得如果要真的非常具體說明,就要定義「自由」是什麼。因為現在看下來…比較不理解,比較模糊的就是「自由」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