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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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必須在不干擾共秩序的前提下,承擔保護思想自由的責任。國家肩負教育的責任,必須建立一個使人得以學習自我思考的環境。
巴魯赫‧史賓諾沙 - 國家不能禁止自由思考
《神學政治論》
「凡企圖以法律解決一切的人,必將加重惡習,而非導正惡習。我們無法禁止這些惡習的存在,即便惡習常讓人遺憾,也應該要容許惡習存在。多少罪惡源自於奢侈、忌妒、貪婪與酗酒等類似的衝動?人們會容忍,是因為他們知道,儘管這些都是惡習,但不會透過法律來禁止。而意見表達自由本身是一種德行,不但應獲允許,還不得受到壓制。
[…]就算言論自由可以受到壓制,也就算人們在未獲君王同意前不敢表達自己的意見,而導致人民處於受支配狀態,君王也不可能要人民如他所想的一樣來思考。若真如此,必然會造成如下結果:人們是有意見的,但是每天心所想與口所講的都背道而馳,國家最要緊的誠信因此崩壞。鼓勵令人憎恨的阿諛諂媚與背信忘義,使得狡詐當道,並使所有社會關係腐化。[…] 有甚麼比自己認為是對的,卻被視為是犯罪、被打成罪行,更讓人難以忍受?這動搖了人類靈魂中對神的崇敬及對其他人的憐憫。他們會因而憎恨法律,挺身與政府當局最對,他們不會認為這是可恥,反而覺得光榮,因而激起各種叛亂,並做出任何可能的暴力行為。」
Q:為什麼言論審查是沒有用也不公平的?
「人們是有意見的,但是每天心所想與口所講的都背道而馳,國家最要緊的誠信因此崩壞。鼓勵令人憎恨的阿諛諂媚與背信忘義,使得狡詐當道,並使所有社會關係腐化。」
Q:當國家抨擊宗教信仰或道德觀念,會發生什麼事?
「他們會因而憎恨法律,挺身與政府當局最對,他們不會認為這是可恥,反而覺得光榮,因而激起各種叛亂,並做出任何可能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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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曼努爾‧康德 - 批判性評論要能增進公共討論
《判斷力批判》
「理性的公開運用必須在任何時候都是自由的,而唯有這種運用才能夠在人群中實現啟蒙:但理性的私人運用往往可以嚴加限制,而不至於特別阻礙啟蒙的進步。但是我所謂的對其自身理性的「公開運用」,是指做為學者的某人在面對讀者世界全體公眾時,就其理性所做的運用。至於我們委任他擔任某依公職或職務,他對理性的運用,我稱為「私人運用」。於是,許多涉及群體利益的事物,必須要有某些機制,藉由這機制,群體內的部分成員只需被動行事,以便政府引導他們 […] 為公共目地而服務,或至少使他們不去破壞這些目的。在這種情形下,當然不允許理性思考,而是必須服從。不過,只要體制中這部分的人,同時把自己被視為群體的成員,甚至是世界公民社會的成員,在進而以學者身分通過書寫面對本來意義上的公眾,這時他當然可以運用理性思考,而不至於損害他在部分時間以被動成員的身分從事的事務。因此,一個軍官若是受長官之命去做某件事,在服勤之際對於這項命令是否適當或有用大放厥詞,會是非常有害的。他必須服從。但是,若他是以學者的身分評論軍務中的錯誤,並交給公眾評判,人們就沒有理由禁止他。公民不能拒繳所課徵的稅,當他該做繳納時卻對這項義務濫加非議,這種行為甚至可以當作誹謗來懲罰 (但這可能引起普遍的反抗)。儘管如此,同一個公民如果是以學者的身分公開評論這類稅賦的不恰當甚至不公義,就不會違反公民的義務。」
Q:如何分辨自由的公共使用與私人使用?
公共使用:做為學者的某人在面對讀者世界全體公眾時,就其理性所做的運用。
私人使用:委任他擔任某依公職或職務,他對理性的運用。涉及群體利益的事物,為公共目地而服務。
Q:分別舉一個例子。
公共使用:軍人受長官命令做某件事。因為軍人的目的涉及群體利益,所以他必須服從命令。
私人使用:學者評論軍中的事務,並交給公眾評判。簡單來說就「非公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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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一開始提到「凡企圖以法律解決一切的人,必將加重惡習,而非導正惡習。」讓我覺得有點奇怪,難道不是應該用法律來導正人們的行為嗎?繼續看下去就稍微有點理解。
首先惡習無論如何都會存在,先認知到這點。然後如果是透過法律強制規範人們,比如限制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可能會因為永無止境的壓制,而造成過度的反彈,激起叛亂、革命等。導正人們的行為通常需要更多的方法,包括教育、道德教育、個人意識的提升等。法律確實可以在這些方面發揮作用,但單靠法律可能不足以解決複雜的社會和道德問題。
引用內容提到「不但應獲允許,還不得受到壓制」,應獲允許,不得壓制?
雖然我明白壓制會有反彈,但對於那些惡習…我們應該認同嗎?或許不是「認同」,而是「認知」,或書中用的「允許」?只是知道它存在,接受它存在,但不認同它,這樣嗎?
第二段簡單來說,如果自己做的事情影響公眾事務,那就相信長官的抉擇,不要廢話太多。
過去好像就是如此,但現在似乎在鼓勵下屬多表達意見。之前聽 podcast,說美軍現在不是〝長官說了算〞,而是如果不合理,那下屬可以、也有責任提出看法。
第二段的康德是1724-1804年,兩百多年前的人,所以…時代在改變吧?
尤爾根‧哈伯瑪斯 - 相互理解與意見表達
《自然主義與宗教、民主的挑戰》
「自由的國家在實現宗教與政治的制度性分離時,不能因此就將這種分離變成一種負擔,讓具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在精神上與心理上無法承受。誠然,國家必須期待具有宗教信仰的公民接受並承認統治權力的運作應保持世界觀中立的原則。[…] 具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可以既肯認這個「制度性的翻譯保留條件」,同時又不至於讓個人的身分認同 — 在參與公共討論時 — 面臨必須把「公共的」與「私人的」部分撕裂的處境。」
這段大概在說「為了不偏袒某個宗教,國家必須要做到政教分離。而有信仰的公民,在參與公共討論時,可以保持自己的信仰,也需要做到〝客觀的〞參與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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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諾奇克 - 烏托邦不只一種
《無政府主義、國家與烏托邦》
「烏托邦是由一串烏托邦的網路形成的,人們在此能夠自由結合,在一個理想的社群中,追求或嘗試實現生命中的自我目標。沒有人可以拿自己的烏托邦理想來強迫他人。[…] 最小限度功能的國家將我們視為不可侵犯的個人,不能被他人當作手段、工具、被利用之物或資源。國家必須將我們當作擁有個人權利的人,這表示我們擁有尊嚴。尊重我們,並尊重我們的權利,使得我們都能夠各自或與我們所選擇的那些人,在可以達到的條件下,在跟我們擁有相同尊嚴的他人的自願協助下,選擇我們的生活,並實踐計畫,以及我們自己的構想。國家或是群體,對於以上所言,豈能踰越,豈能輕慢。」
Q:哪些社群使人錯認為他們提供了「世上最好的」給其成員?
烏托邦應該是要由一串烏托邦網路形成,即表示每個人的烏托邦都是烏托邦,而且每個人也都尊重他人的烏托邦。如果會有「我的烏托邦才是最好的烏托邦」,或「你的烏托邦不是烏托邦」,這種則是像這問題所提「錯認世上最好」。
Q:共同的烏托邦能推動個人自由嗎?
「國家必須將我們當作擁有個人權利的人,這表示我們擁有尊嚴。尊重我們,並尊重我們的權利,使得我們都能夠各自或與我們所選擇的那些人,在可以達到的條件下,在跟我們擁有相同尊嚴的他人的自願協助下,選擇我們的生活,並實踐計畫,以及我們自己的構想。」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從國家到個人,每個人都尊重彼此,都能夠自由的做自己想做、要做的事,那這種烏托邦或許真的可以實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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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
這段主要在說社會有很多不同聲音,不管對象的信仰、性別、出身、種族、性向等等,所有人都應當尊重他人的意見。
第二段稍微講到現代社會有許多專家或宗教等權威的影響,公共生活可能受到限制,民眾的政治選擇和辯論空間也可能受到侷限,沒有自己的想法。一開始有提到「國家有保障與教育人民思考的環境」,確保公民能夠自由的參與政治過程,而不被特定意見或權威的影響。
如果國家試圖控制人民的宗教或思想,最終將導致叛亂,做出任何可能的暴力行為。所以國家必須保障人民的思想、信仰自由,並且建立一個所有人都有發言權、尊重不同意見的環境。
書是在自由、民主的價值下寫的,所以對於國家的定義也就會是「國家保障自由、民主」。但如果提倡的不是自由、民主,而是權威、服從,那對於國家的定義就會是「國家擁有絕對的權力,人民必須服從國家」。所以我在看的時候,有時候會在想極權主義會如何定義這個問題?極權主義是否也會對這類的問題感興趣?還是就是使用權力,將其他聲音剷除,只留一個聲音?
當出現一個不同的聲音,可以叫對方閉嘴,但思想並不會因此消失,可能會因被閉嘴而更激進,也有可能就真的完全消失。但真的可能完全消失嗎?叫對方不要想某個東西,不就是在叫對方去想那個東西嗎..?我想問題應該是「如何改變想法?」
該如何改變想法呢…?
一瞬間我覺得這問題很簡單,就閱讀、吸收各種不同資訊,想法自然而然就會改變。但這世界上真的存在「非常堅信對於自己所相信的東西」這種人,就算提出不同看法、資訊,對象都不會改變自己的想法…。
所以…該如何改變想法呢?
h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