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事會議的組成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民國109年06月28日)
【聽說還會修正,但我相信大方向不變】
二、校事會議處理的事務
(一)、第14條第1項: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第08款:性別事件未通報致再度發生性別事件;湮滅變造偽造性別事件證據
第09款: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第10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第11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第15條第1項: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第03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第05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第16條第1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釋字702:教師之言行如有嚴重悖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00號判決:係指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其不能容許為人師表之行為
不是只要教師行為違反法規,即構成解聘、停聘以及不續聘,而是為該行為嚴重違反教師專業倫理,且違反社會對於為人師表的道德標準。
(二)、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不以法院已經有確定判決為限,包括檢察機關或是主管行政機關查證屬實之狀態
(三)、誰認定?
按上次的修正規定(後來被延後),教育部會設立校事會議人才庫,會由這個人才庫組成調查小組來針對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的部分來調查認定。
現在的規定應包括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並得由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專審會辦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組成3或5人的調查小組。
四、何謂第16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一)、依據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
(二)、樣態
0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02、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03、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04、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05、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06、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07、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08、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09、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很明顯大致上都是教師的行為造成學生的權益損害(1-8、11),或是教師行為違反師道(9-10)。
有教師詢問關於「教師情緒問題」,但如果在面對學生、授課、家長等時,沒有因為情緒問題造成1-8、11等問題,那當然沒有問題。
(三)、並非「單次」行為即構成,而是必須一段期間之具體事實的觀察與評價
(四)、但仍須經過嚴格程序:
1、程序概況
校事會議決議 → 組成調查小組(專審會人才庫) → 認定屬實16條1項 → 進入輔導期 → 輔導無效 → 才送教評會審議是否解聘/不續聘
2、輔導期問題
可以申請由專審會輔導,或是由校事會議自組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3、結果
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予結案,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