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576號小額民事判決(民國112年6月8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爭點】 申請調查霸凌是否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呢?(兼論侵權行為)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為甲生之班導師,甲生因情緒失控打傷原告,造成原告左拇指挫傷。又被告甲母為甲生之法定代理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另甲母汙指原告教師霸凌甲生而向學校申訴,原告因而遭到停聘接受調查,且該霸凌已被學校認定不成立,原告認為被告甲母上開不實之申訴,已侵害原告教師之名譽權。

二、法院怎麼都說?

(一)、侵權行為

1、民法184條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第187條第1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涵攝結果

原告教師主張甲母為甲生之法定代理人,有甲生個人戶籍資料可佐,又甲生於前揭時間打傷原告,造成原告左拇指挫傷,此有承安醫院之診斷證明書。

又甲生就讀小學四年級,並在行為時於學校上學中,衡情其行為時顯有識別能力,甲母自應依前揭規定,就甲生之損害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結果:侵權行為-教師勝訴

(二)、侵害名譽權

然被告甲母係因主觀上認為原告之行為已構承霸凌而依法提出申訴,交由學校調查是否構成霸凌,尚非全然無因,無從逕認全屬其憑空捏造或虛構,自難認被告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且原告教師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係故意反於真實以侵害原告名譽,及其社會評價客觀上確有因被告之申訴行為而受損。

結果:侵害名譽權-教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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