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篇《超實用!!3步驟教你有效申訴檢舉達人的交通罰單》提到罰單如果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所述之得免予舉發事由,則可以透過申訴撤銷罰單。且交大網站於上月更新「違規臨停」的認定方式,因此今天筆者就向讀者分享,如果收到下述罰單,尤其是「違規臨停」,如舉證成功,則有機會撤銷罰單。
依前述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只要符合該條款要件,則可以該條規定以勸導代替舉發,如果無法當場執行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所以民眾檢舉案件也適用。所以只要是下面的違規,只要未符合要件,則可勸導代替舉發,即使已收到罰單,若能有效舉證符合勸導要件,仍有機會可以撤銷罰單:
經交大更新「違規臨停」的認定方式後,檢舉人提供之影片或照片,需時間長度足夠,以判斷車輛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作為是否舉發的判斷依據。
因應交大要求,警政署於112年11月14日函示,於更新認定後,凡是檢舉人一掃而過,檢舉畫面秒數不足,無法認定有無「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則以勸導代告舉發,以下就兩要點說明:
(一)妨礙人車通行:若無則勸導代替舉發。但目前以臺中市區因人車眾多,所以身邊承辦人共識是「路口轉彎、斑馬線處」、「併排」、「人行道、騎樓」、「公車停靠區」除非於半夜或人車稀少處,不然仍屬「妨礙人車通行」處所,仍會舉發。
同條第6款更明訂,半夜0-6時於55條規定處所(騎樓、人行道…等)停車(三分鐘以上),未妨礙人車通行,則可勸導代替舉發。但若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停或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則仍要舉發。而半夜一般人車稀少,所以除非於鬧區,不然該時段違停檢舉案一般都以「未妨礙人車通行」,勸導代替舉發為主。
(二)上下客貨:由於《在同細則第2條》規定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上、下客、貨者臨停」以及「騎樓處所停車」免扣點,因此要求需有足夠秒數的檢舉畫面,判斷為「臨停或停車」及有無「上下客貨」,方能適法告發,若秒數不足,無法判斷事實,則以該條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像,需證實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作為舉發依據。
若畫面未影響行車安全(如彈煙灰、吹吐煙霧影響他車),則勸導不舉發。有沒有影響需個案認定。
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像,需證實汽車「紅燈」後「跨越機車停等區」作為判斷依據。
若畫面為「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黃轉紅)」且「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即勸導不舉發;如畫面只有紅燈後,前車輪於停等區的畫面,因可能為仍有路權時已進入停等區,為避免闖紅燈而停止,因爲仍有路權時進入,仍以勸導為主。
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像,需證實汽機車「紅燈」後跨越「停止線」為判斷依據。
若畫面為「號誌燈號屬變換期間」且「前輪尚未超越停止線」內則勸導不舉發。或者照片或影像只有紅燈後,前車輪在停止線外靜止之畫面,因可能為仍有路權時已超越停止線,為避免闖紅燈而停止,因爲仍有路權時進入,則以勸導為主。
檢舉人提供之照片或影像,需顯示「車身及轉彎過程」及「道路、交通狀況」為判斷依據。
若畫面為大型車於外側車道明顯無法安全右轉,則以勸導代替舉發。
經過幾篇文章的說明,希望大家能更明白,哪些駕駛行為是違規,若不慎違規收到檢舉罰單,該如何確認罰單有沒有爭議,是不是法定可勸導的違規。當讀者能瞭解這些時,想必也對交通法規有更深入的瞭解,這時也很難違規了。最後,老話一句,希望這些文章能成為提醒,讓我們共同努力,落實交通安全,讓每一次出行都充滿平安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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