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報導一則有關簡姓的假地政士的詐騙新聞,趁汐止的一位婦人需錢孔急,要求其簽訂買賣契約(附買回約款),並過戶給馬姓男子(新聞連結),約略分析如下:
眼前的地政士到底有沒有牌、是不是合法的地政士,是可以透過內政部網站去查詢地政士的開業狀態(查詢網址)。不要因為別人說他是地政士就相信,請相信政府的公開資訊。
所謂的雙地政士就是在交易中,由交易的雙方各聘請一位地政士來把關及辦理交易的事項,從簽約、申報稅務、移轉登記等,雙方的地政士各自有其把關的事務及責任,對於交易雙方都有保障(可參考鄭文在地政士所撰寫的執業心得「雙地政士發威 一眼揪出實際面積 助客戶賺回208萬」)。
本質上還是買賣契約,只是再加入了買回的約定,讓出售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屆至時,可以依照約定的價格買回該筆不動產。而此種交易態樣常運用在實際上借貸的場合,貸方要求借方過戶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再將該筆不動產出租給借方,並收取租金。在保障上是較偏向於貸方的,而也常有後來貸方看到出售的好價格,進而違約讓借方無法買回。所以在簽訂此類契約要在事前做好評估,並做好預告登記(可參考「【房屋買賣附買回】協議-您需要知道的一切」一文)。
一個詐欺的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為詐欺取財或得利罪(刑法第339條),而在民法上因詐欺所為的意思表示,被詐欺者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
在這個案例中,其實要判斷是否有符合刑法上詐欺取得或得利的構成要件要素並不簡單,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但簡姓假地政士則一定會有違反地政士法第49條、第50條的問題。
而若確定汐止的婦人被簡姓假地政士詐欺(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其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在法律行為中可分為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婦人所撤銷的是負擔行為,也就是撤銷買賣契約。至於移轉所有權給馬姓男子的處分行為並無法撤銷(要看馬姓男子有無對婦人詐欺,若有,婦人才能行使撤銷權,並請求返還房地)。
只要有關於不動產的交易,不論是買賣、借貸、贈與、繼承等,所關乎的都是很大筆的金額,所涉及的法律多如牛毛,一般民眾很難一下就看出問題所在,要處理前請先找合法開業的地政士諮詢後,再去進行相關程序較為妥當喔!(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