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要義講記|土官呼圖克圖
自續派以下,雖不許有如外道所計離蘊之我,然皆安立即蘊是我(我執之所緣境):
前就最寬的範圍總定各派共同的基礎。此從最狹的(各派一一相對)界限別舉各派個別的所立,綜合為二:
惟此又有差別:
這各派各別主張的我執的所緣,也就是各派各自所破的界線。我們應當嚴格劃分清楚,不容稍混!
又從毘婆沙師上至自續師如上安立業果所依之我者,皆因許補特伽羅等於名言中有自體之關係。以覺唯依諸蘊即名為我、或補特伽羅唯名言假立猶非完足。意謂必須尋求彼補特伽羅(我)為一一蘊,抑諸蘊和合,或屬別有?於彼隨一有所得時方能安立耳。
如是執者,即執「有自體」。彼境即名「有自體」(自體成就)。
倘如尋求無可得者,便不能安立補特伽羅而成斷見過失。以是因緣,諸實事師於名言中許有「諦有」、「真有」、「勝義有」、「真實有」、「自相有」、「自性有」、「自體有」、「實物有」等之差別,亦當了知!
唯除應成派,其餘一切宗派都必須安立即蘊是我,非無原因。其原因即:他們認為:凡是實實在在有作用的東西,它的成立,必須兩種條件或力量:
他們且認為:第一個條件是主要的,第二個條件是附帶的;如果一個法沒有主要的根據而唯有附帶的條件,那麼,那一個法就是不實在的,就是虛假而無作用的。他們基於此觀點,以為凡是名言安立的東西,就必須有個自體為能安立的先決條件,若無自體,就根本不能安立。他們的這種觀點,即「名言中有自體」的觀點。根據這個觀點,他們在安立「業果依個什麼」時即先追尋:所謂足夠作為業果所依的「補特伽羅等」(等字包括我、有情、命者、受者等異名),究何所指呢?即:所謂「補特伽羅」,如果只是一個假名而並沒有那名字所指的實事,那麼,它就不可能擔任「為業果所依」的任務;簡單說,就沒有作用。因此,所謂補特伽羅,必須是它自身有所以成為補特伽羅的「自我根據」——自相、自體;否則就說有吧,也等於無!他們本著這種思想邏輯去尋求補特伽羅的所指時,又見只有五蘊有它所以自成之相,故不得不而且必須要或以一蘊或以五蘊安立為「我」。他們要這樣安立了,心裡才放得下,才了然和滿足;因為唯有這樣,才能達到他們對於補特伽羅所要求的,即堪為業果所依的目的呀!
總之:他們這麼做——安立即蘊是我,是不足為奇的。即:他們以「不唯名言假立,必有自成之力」的理論為重,自有其「不得不」的困難和「必須要」的要求;為了通過困難,為了滿足要求,不即蘊立我是不行的。雖然如此.但當我們欲了解各宗派的異見時,就必須對他們這種基本的、扼要的觀點致以明記不忘之力,切勿以為不足為奇就不注意。
復次:「又從毘婆沙師……方能安立耳」一段,是從正面說明他們必須安立即蘊為我的重心點。「如是執者,即執有自體,彼境即名有自體(自體成就)」一段,乃說明:他們覺得唯由「名言假立」是不夠的,必須找出所謂「我」的那個東西來,由此觀念尋求所得的補特伽羅這個東西的本身所有的,而能成立它本身的那種情形或那一部分的條件,叫做「有自體」,因為那種情形是補特伽羅這東西的本身的,不待其他任何關係而「自體如是成就」的;即:因為是補特伽羅自身所固有的,所以又可名為「自體成就」;以此自成而不待他之「有自體」為對境而去執著者,那能執的心,即名為「執有自體」。
「倘如尋求無可得者,便不能安立補特伽羅,而成斷見過失」一節,是從反面銜接上述他們必須安立即蘊為我的理由,或是解釋他們何以覺得「唯由名言假立不夠,必須覓得事物的自體」的理由。即:他們覺得:如果找不到那個事物的自體,就無法安立那個事物;所謂無法安立那個事物,也就是說,那個事物猶如龜毛兔角般地根本沒有;如果真是這樣,那便走到斷見的路途上去了。他們說:這是不對的。「以是因緣,諸實事師……亦當了知」一節,結囑我們應該知道:他們既主張實物有咧,則在名言中是承認有「諦有」等八種差別的。「名言」即「世俗」之意。
「如是諸宗,雖有勝、劣之差別,然不可執大乘宗義殊勝,便輕毀小乘宗義,以彼等皆是隨佛行故。如一切智僧海(第十二世達賴)云:『下下宗派之見,即上上宗派之道級。』故除各宗少分不共許外,其常一自在之我空及獨立實物有空之無我、能所二取空之真實義、一切諸法雖有自相而於勝義皆無自性及一切法於名言中亦無自相如微塵許,然因果繫縛解脫等一切作用皆可安立之無我義:前前較後後易於了達;前者乃悟入後者之方便。」
故對一類補特伽羅,應先示以下宗之見,漸次導入上宗,乃獲實益。倘初即示以最高之見,其過患反有甚於利益者也!
所謂「四宗要義」,茲揭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