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旨在確保被告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之人,不致因其正當行使上訴權利以循求救濟,反而經上訴審法院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所處之刑,俾落實憲法所揭櫫訴訟權 程式中「例外」的意義既然是例外,就表示出現了我們預期以外的事情,就這點而言這個用詞跟翻譯都非常的精確。假設我們認為這段程式執行的時後不應該出現這個情況,那麼它就必須是一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