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85 條第 4 項、第 1 項第 2 款特別決議之規定係因涉及公司重要營業政策變更,基於保護股東立場而設,但公司之治理內控、風險負擔,不得轉嫁於外部之善意第三人;且公司有無依該規定為讓與行為 、讓與標的是否為其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交易相對人通常難從外觀得知等角度考量,可知交易相對人於受讓時如屬善意,公司不得以其行為不 符合該規定為對抗,用維交易安全之保障。」

公司內部的決議,有無對抗效力?
🧷 先說結論
就算公司未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85條的規定,也不能拿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的最高法院判決強調:不能把公司治理上的內部疏失,轉嫁給對外的交易對象,交易安全優先受到保護。
📑 條列式原文解析
-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
➤ 涉及公司營業、財產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讓與時,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 - 第185條第4項:
➤ 上述情形若未依法決議,對公司內部雖可能構成違規,但對外仍須考慮交易相對人之地位與善意。 - 最高法院重點見解:
- 該條文是為保護公司內部股東,不是為了讓公司拿來對外推翻交易的合法性。
- 公司是否有經特別決議、讓與財產是否為主要部分,第三人往往難以從外觀得知。
- 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因此主張該交易無效或對抗之。
🧪 實例演繹
你是一家不動產公司的客戶,準備從這家公司買下一筆價值上億元的資產。你已查驗過產權、簽約流程正常,付款後順利取得標的。
幾週後,公司部分股東跳出來抗議:「董事會沒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交易應該無效!」
⚠️ 根據本判決:
如果你是善意且程序合法的第三人,公司不能拿「內部程序瑕疵」來對抗你。
⚠️ 提醒
- ✅ 特別決議義務屬於公司內部治理問題,不是對外效力門檻。
- ⚠️ 若你是交易相對人,只要是善意且交易外觀正常,法院原則上會保護你。
- ⚠️ 但若你事前明知公司未依決議流程操作,仍強行交易,則不具善意,恐難獲得保護。
🔁 小結
最高法院再次明確指出:保護交易安全優先於公司內部決議瑕疵。
公司不能因為自己沒處理好內部決議流程,就讓已經完成的交易失效、讓第三人承擔風險。 這是確保商業運作信賴與穩定的核心原則。
Q&A
Q1:如果公司沒有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財產交易還有效嗎?
👉 只要你是善意第三人,這筆交易就有效,公司不得對抗你。
Q2:我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經特別決議?需要查嗎?
👉 不用查。法院明白指出,一般交易人無法從外觀得知內部決策狀況,所以不會強求你確認。
Q3:如果我事前知道公司沒開股東會還故意去買?
👉 那你就不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可能不保護你,交易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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