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來看以下的經濟部函釋:
經濟部103年10月21日經商字第10302345190號函
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一、有關公司股份之拋棄,公司法尚無明文規範,似引用民法拋棄之法理(前司法行政部64年6月17日臺64函參字第05196號函參照)。股份之拋棄應由股東向公司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又股東如將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本部102年1月7日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參照)。二、按有限公司資本總額雖以股東出資額計算,惟公司法並未明文排除有限公司出資額不得拋棄。查本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函之緣起雖是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拋棄事宜,但其函旨對有限公司仍有適用,且有限公司股東仍得拋棄其出資額(本部94年4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函併請參考)。
年輕人,你是不是以為——
股東的出資額一出手就收不回來了?
那是你還沒遇過這種事: 有人當初雄心壯志投資開公司,結果後來不玩了,
問一句:「我可不可以把股份拋掉,不玩了?」
你猜怎樣?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限公司也可以拋!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公司法沒寫,但民法有路走
公司法沒特別規定股份或出資能不能拋,但咱們法律人懂得「轉進」。
👉 引民法拋棄法理!
來,根據經濟部和前司法行政部的函釋整理,給你一個「Yang Sir 條列包」:
☑️ 股份有限公司的拋棄怎麼搞?
- ✅ 股東只要向公司表示拋棄意思即可
- ✅ 表示方式:送達公司登記地址就算成立(不是要對董事長交接喔)
- 📎 依據:經濟部102年1月7日函(經商字第10102446370號)
☑️ 那有限公司呢?(重點來了)
- 公司法沒明說不能,所以可以(法律沒有禁止的,就可能允許)
- 📎 經濟部94年、103年兩份函文都確認: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拋棄出資額!
🤔什麼情況下會有人想拋出資?
嘿~這就像談戀愛,不愛了、想退出,就別再綁著人不放。
- 公司虧損連連、看不到未來
- 股東之間鬧翻、不想再掛名
- 法律糾紛風險,想切割責任
只要你不是為了逃避債務、搞非法轉移,
依法拋棄出資,是乾淨俐落的退出方式。
Q&A
❓Q1: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拋棄出資額嗎?
✅ 可以!雖然《公司法》沒有明文寫死,但根據經濟部的多份函釋意見,有限公司股東確實可以拋棄出資額。這不只適用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也行得通。
❓Q2:要怎麼拋棄才算「有效」?
📝 關鍵字是:「意思表示送達公司登記地址」 不是隨便群組講一句「我不幹了」,也不是寫在臉書發文讓老闆看到。 要 正式送達公司登記的地址,你拋棄的效力才算成立。
❓Q3:為什麼會有人想拋股份?是覺得公司不行了嗎?
💔 你說得沒錯!幾種常見狀況:
- 公司虧損,股東想脫身
- 股東內鬥,不想再掛名
- 法律風險高,想切割責任
- 已經沒實際參與經營,想退出名義股東身分
拋棄出資額就像退群——不是我討厭你,是我不想再被你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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