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只保障員工的平等待遇,更針對「雇主責任」與「性騷擾申訴機制」設下層層防線,違規者不只罰錢,還會公告公司名稱、主管姓名,讓企業名譽與金錢雙重受損!
這篇文章將帶你一次看懂第六章「罰則」與第七章「附則」的法律條文,搭配逐條口語化摘要與實務案例,幫助你不只是考試通過,更能真正理解這些條文的用意與實務影響。
無論你是準備就業服務乙級考試,還是在人資/企業法遵的職位上,都值得深入了解!
第38條【違反賠償義務或禁止報復者處罰】
條文說明
1.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條文摘要
雇主若不依法賠償、對申訴員工進行報復、或未依法追償性騷擾加害人,就會被罰款,而且會被公告名字、要求限期改正。
條文舉例
A公司拒絕給予遭性騷擾員工B合理賠償,甚至將她調離主管職位。經申訴後勞工局裁罰A公司20萬元,並要求在30日內改正,否則將繼續處罰。
第38-1條【違反平等與申訴處置義務者罰則】
條文說明
1.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5. 雇主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6.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條文摘要
若雇主違反禁止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義務、或拒絕配合主管機關命令,都會依程度處以數萬至百萬不等罰鍰,並公告違規資訊。
條文舉例
C企業拒絕為員工設立性騷擾申訴機制,也未在調查期間保護當事人,違反法規被處以60萬元罰鍰,並在官網上公告三個月。
第38-2條【高階主管涉性騷擾或拒絕配合調查處罰】
條文說明
1.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條文摘要
高層若涉性騷擾會被罰最多100萬元,若行為人不配合調查,也可連續罰款。主管機關裁處期限自收到申訴當天起計算。
條文舉例
D公司執行長涉性騷擾被證實成立,遭裁罰80萬元。其後又拒絕提供調查資料,額外被罰3萬元,並列為黑名單公告。
第38-3條【機關首長涉性騷擾處罰與時效】
條文說明
1.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之最高負責人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2.前項裁處權時效,自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受理申訴機關收受申訴人依該項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自該行為終了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條文摘要
機關或學校最高主管若性騷擾成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申訴三年內提起有效,但從事件發生起超過十年就會失效。
條文舉例
E大學校長十年前性騷擾事件,受害人近日提申訴,但因事件已逾十年,無法處罰,即便證據成立。
第38-4條【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條文說明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條文摘要
《性騷擾防治法》的三個相關條文,也適用在《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性騷擾事件時。
條文舉例
受害人可援引《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申請懲罰性賠償金,用來搭配《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救濟程序進行提告。
第39條【施行細則制定】
條文說明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法律怎麼執行的細節,由中央機關訂出規則。
條文舉例
勞動部負責制定具體申訴程序辦法與處理方式,例如處理期限與調查流程。
第39-1條【新舊法過渡適用】
條文說明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條文摘要
即使性騷擾事件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但申訴在新法生效後進行,仍適用新法處理;但原本已進行的程序仍有效。
條文舉例
F女於112年5月遭性騷擾,但7月後才申訴,將依修法後條文審查,無需擔心過去程序無效。
第40條【施行日說明】
條文說明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六條及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摘要
這條列出法律歷次施行的時間點,說明哪些修正條文自哪天起開始實施。
條文舉例
113年3月8日後申訴性騷擾,會套用新修正的申訴期限、罰則與懲罰性賠償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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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聊聊吧,三個你可以留言分享的問題:
- 你認為雇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來預防職場性騷擾?
- 公布違規企業名稱,你覺得會有效嚇阻嗎?
- 你所在的公司有申訴制度嗎?真的能幫助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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