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法律信箱】 不是先搶先贏, 比較兩岸子女監護制度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1996年前,臺灣《民法》對子女親權採「父權優先」,引發性別不平等與監護權爭議。釋字第365號揭示此規定違憲,促成1996年修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

本集回顧此法律演變,並深入探討跨國子女監護問題,包括海牙公約精神、臺灣義大利監護案、中國子女藏匿問題,及其背後所涉的司法救濟與制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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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重點

  1. 釋字第365號案的背景與兩位母親的爭訟經過。
  2. 舊民法第1089條中「父權優先」條款的違憲疑義。
  3. 釋憲判決如何確立性別平等與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
  4. 1996年修法後對親權行使原則的具體改變。
  5. 如何判斷子女的「最佳利益」?法律列舉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6. 海牙公約處理跨國子女移置問題的原則與程序。
  7. 美國劉文靜案件:擅自帶子女離境的國際法律責任。
  8. 義大利富商與臺灣空姐案:臺灣法院如何引用海牙公約精神。
  9. 中國父母「搶奪藏匿子女」的常見現象與最高法院的最新指引。
  10. 面對跨國子女監護衝突,臺灣與中國法律制度的差異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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