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中獎的彩券/發票/刮刮樂,離婚時能否主張分一半?——以《民法》第1030條之1為中心的實務分析

婚姻期間中獎的彩券/發票/刮刮樂,離婚時能否主張分一半?——以《民法》第1030條之1為中心的實務分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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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問題設定:

一對夫妻在婚姻關係中,一方以婚後所得購買彩券、發票、刮刮樂而中獎,離婚後,配偶他方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一、法源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

  • 第1項:婚後財產以平均分配為原則。婚前財產、繼承、贈與與「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計算
  • 第2項: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調整分配比例

所以:中獎獎金是否屬「無償取得」?若非,是不是應該「全部一人一半分」?實務見解正是這些爭點的核心。


二、實務見解:兩種說法對決

肯定說:中獎是無償取得(不能分)

  • 論點:
    • 彩券屬「射倖性契約」,靠運氣;
    • 取得過程無配偶協力貢獻;
    • 應比照繼承、贈與排除。
  • 支持聲音:
    • 新北地院 98 重家訴字第22號認摸彩中獎屬「無償取得」。


否定說(主流):中獎是有償取得(可以分)

  • 論點:
    • 彩券雖低價,仍屬有對價;
    • 婚後薪資購買者,即屬婚後財產;
    • 婚姻協力有助於家庭經濟,應分享其果實。
  • 實務支持:
    • 嘉義地院實務研討會贊同;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明確採「有償取得說」;
    • 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175 號判決亦採此說。


三、補充觀點:支持「分」但比例未必一半!

    • 中獎行為有付出代價,屬有償取得;婚後薪水購買彩券,配偶有協力基礎;中獎獎金應列入婚後財產,依法分配。但,與摸彩不同:摸彩為無償取得,不列入分配。
    • 雖然現行實務採「有償取得說」,獎金原則上應列入分配,但畢竟「中獎靠運氣」。即便購買資金來自婚後財產,但畢竟配偶對於中獎的貢獻非常有限。若機率極低(例如0.001%),而對方配偶卻又可分到一半,顯然有失公平,應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例如:妻子花100元中獎千萬,丈夫雖有分配權,但法院可考量「協力比例低」→ 只給200萬、500萬,不必一刀切對半分。


四、司法實務見解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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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

在台灣,婚姻期間中樂透、刮刮樂或發票中獎,原則上會被認定為「有償取得」,列入夫妻財產清算範圍。不過若你是那個幸運兒,也別太快哭出來!《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給你機會主張「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讓法院調整比例。畢竟——買彩券是我買的,命中注定的天選幸運兒是我,不是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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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ao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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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他化自在天神能自在運用化樂天神所創之樂境,於中變化無窮,樂享無邊。而文學家,亦如化樂天神,以才情妙筆幻化文字世界,讓流連忘返。正因此,本坊取名『他天化樂天書坊』,廣收古今經典文學,如《搜神記》《元曲》《酉陽雜俎》《子不語》《廣異記》等白話譯文。另亦收錄坊主個人遊記、言情、推理、怪談等創作,期以文會友,自娛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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