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熟齡離婚,幸福還是挑戰?談熟齡離婚的法律爭議與家庭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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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老伴變成「室友」:臺灣熟齡離婚的真相與法律考量

是否發現,身邊越來越多長輩在退休後選擇各奔東西?
根據內政部統計,臺灣的離婚率持續攀升,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熟齡離婚」的現象正悄悄成為一股趨勢。依照內政部的統計資料,在2021年間,臺灣16歲以上人口的離婚盛行率已達9.15%。更令人驚訝的是,60歲以上的離婚人口(男女加起來)在短短20年間,從不到2500人暴增至近7000人,足足多了2.8倍!

這背後,反映的不僅是社會觀念的轉變,更牽涉到許多法律層面的問題。


⬛「少年夫妻老來伴」不再是必然?熟齡離婚的常見原因

許多諮詢離婚的熟齡客戶都提到,年輕時忙於工作、家庭和子女,夫妻相處時間有限。然而,當退休後,兩人朝夕相處的時間變長,過去被忽略的差異與矛盾便浮上檯面。

以下是熟齡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的常見原因:

  • 退休後的摩擦:年輕時為生活奔波,夫妻相處時間少。退休後,長時間相處反而凸顯彼此的隔閡。原本一天相處不到2-3小時的夫妻,退休後可能一天相處超過10小時,這時更容易發現彼此的巨大差異。
  • 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許多熟齡夫妻成長於傳統父權社會,女性在婚姻中常處於弱勢,例如財產由先生管理、離婚時子女多歸父親等。隨著時代進步和性別平權意識抬頭,許多過去默默付出的女性在晚年意識到,自己在婚姻中更像是不打烊的傭人,而非平等的伴侶。長期以來的不平等關係,在晚年更容易爆發
  • 失去共同目標:孩子長大離家,夫妻倆可能發現彼此不再有共同的生活重心與話題,關係變得疏離,如同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陌生人。即使沒有外遇等明顯問題,長期的「無語」也可能讓婚姻走到盡頭。
  • 平均壽命延長:臺灣人的平均壽命已近80歲。對於許多熟齡人士而言,離婚並非人生的終點,而是追求後半輩子幸福的另一種選擇。
  • 社會觀念改變與法律保障:社會對於離婚的接受度提高,加上女性經濟自主能力增強,以及法律對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例如剩餘財產分配)和家庭貢獻的考量更加完善,都讓熟齡離婚不再是難以跨越的障礙。



⬛「沒感覺了」也能離婚嗎?離婚的法律事由

許多熟齡夫妻面臨「老夫老妻,相對無語」的困境,但又好像沒有明顯的「過錯」或「失職」。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否構成離婚事由呢?

臺灣的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

  • 兩願離婚: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簽訂書面協議並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 裁判離婚: 若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列舉了多項可作為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

然而,針對「沒有明顯過錯,但婚姻已難以維持」的情況,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也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112年憲法判字第4號解釋,對於裁判離婚的判斷標準從有責主義走向破綻主義

過去較側重「有責主義」,亦即判斷離婚是否准許,主要看哪一方應對婚姻破裂負較多責任。但新的解釋方向傾向「破綻主義」,更著重於審視婚姻關係是否已出現重大破綻,雙方是否還有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性。

這意味著,即使沒有明確的過錯方,只要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難以維持,法院也可能判准離婚。因此,「婚姻是否已經形骸化,而失去婚姻的意義」成為重要的考量點。



⬛熟齡離婚後的「錢」事:財產與年金分配

對於許多在傳統「男主外女主內」模式下生活了一輩子的熟齡夫妻而言,離婚後最現實的問題莫過於經濟。尤其許多女性可能長期以家庭為重心,沒有太多積蓄或重返職場的能力。

夫妻財產制的沿革與介紹:

  • 2002年以後結婚: 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制。離婚時,夫妻各自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
  • 2002年以前結婚: 多適用聯合財產制。在這個制度下,原則上妻子的婚後財產歸先生所有及使用,離婚時只能取回自己的原有財產,對長期為家庭付出的配偶非常不公平。
    雖然1985年的修法引入了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將結婚時取得的原有財產視為婚後財產(也就是原本是在自己名下的財產)或特有財產(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視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中取得之原有財產,則視為夫或妻的婚後財產。
    但在實際分配上,尤其是不動產的取得上,仍可能出現對長期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不利的情況,幾乎呈現夫者全拿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年金的分配。

2018年增訂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規定,或許讓經濟較弱勢的離婚配偶有權向擔任軍公教的配偶請求分配年金。然而,勞工、農民等族群目前仍無法享有此項權利,對弱勢者的保障仍有不足。

或許可以參考日本的規定,日本為了改善這種不公平現象,推出了「年金分割制度」,規定丈夫退休後必須將一部分厚生年金分給長期在家務的配偶,即使在退休後離婚也適用,這對於保障熟齡離婚女性的經濟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法律也提供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的離婚損害賠償(對方有過錯且判決離婚)及贍養費(無過失且判決離婚,限於生活困難者) 。



⬛離婚後的獨立生活與子女的干預

熟齡離婚除了財產分配外,還面臨許多其他挑戰,例如如何適應單身生活、面對晚年的孤獨。另一個常見的問題是子女是否可以干預父母的離婚?

法律上,父母基於自己的意願離婚再婚是其重要的權利。然而,現實生活中,子女反對甚至干涉父母離婚或再婚的情況並不少見。子女干涉的原因可能基於傳統觀念、擔心遺產、不願接受繼父母、害怕別人議論等。但無論如何,成年子女應尊重父母的自主決定權。

面對離婚率的攀升,包括老年離婚率的提高,或許在強調家庭價值的同時,社會也可以思考推動「離婚冷靜期」的可能性,讓夫妻在衝動之下做出決定前,有時間冷靜思考。



⬛結語

熟齡離婚的議題複雜且多面向,不僅是個人情感的轉變,更牽涉到法律、經濟等多重層面。

了解熟齡離婚的原因、法律規定以及可能面臨的挑戰,有助於讓專業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更能周全地考量當事人自身的處境與權益,協助他們展開人生的新階段。

同時,社會也應更加關注熟齡離婚者的需求,提供更完善的支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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