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消防管線漏水,造成住戶的損害,住戶可請求管委會賠償嗎?某社區大樓的10樓住戶甲,發現天花板漏水,原因是天花板內的消防管線老舊所導致,於是甲通知大樓總幹事修繕,可是總幹事置之不理,只好用存證信函通知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處理漏水問題,大樓管理委員會雖然最終修繕完成,但是漏水已經造成甲房內的裝潢受損,甲可以請求大樓管理委員會賠償嗎?
別再有下一個「城中城」 內政部訂:危老社區未成立管委會罰20萬內政部日前(6/6)公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之1第2項訂定的「公寓大廈有危險之虞之認定要件及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期限」,明訂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組織且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或消防安全檢修有不合格的情況者,經地方政府通知後,一律限期2年內需成立管理組織及完成報備,以強化國內公寓 規約是否能約定不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也能擔任召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如果某公寓大廈之規約約定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或三等親或承租人也得擔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人,該條規約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