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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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Ⅱ前項期間,當
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4(未定期人事保證之終止)(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8條之1(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法定地上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0條(建築物之補償及其期限)(99.02.03修正公布) Ⅰ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841之1~841之6)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41條之3(區分地上權期間之第三人權益)(99.02.03增訂公布)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
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五節 無人承認之繼承(§1177~118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82條(未依期報明債權或聲明受遺贈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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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完第三審的規定內容後,按刑事訴訟法的編排順序,本話來到了「抗告」的部分,抗告與上訴一樣都是通常救濟程序,只是請求救濟的標的不同,前者為「法院裁定」,後者則為「法院判決」。而對於裁定的請求救濟,還有「準抗告」,與抗告不同的地方是在於裁定作成的主體不同,準抗告是針對個別法官(如審判長、受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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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上訴編」中「通則(上)」的介紹,在讀者都認識上訴制度的基本規定後(如所謂的「「上訴權人為何?什麼情況原審法院會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上訴不可分原則」的內容是什麼?而上訴又要遵守哪些程式?等),本話中我們介紹有關於「上訴權的喪失」,也是「通則」剩餘的部分,下一話我們就將進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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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來介紹JNK ETF,SPDR Bloomberg High Yield Bond ETF是道富環球投資管理公司於2007年發行,指數主要追蹤公開發行美元計價的非投資等級公司債券(信用評等BBB級以下的公司債)。顧名思義,投資JNK ETF大致上就是投資高收益債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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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人對於訴訟進行的想像是「開完庭,法院就會判決」,但實際上法院要作出判決需要開很多次的庭,每次的開庭都有一定的任務或待辦事項需要解決,若是這次沒有解決,那也要在下一次庭期中解決。訴訟程序的推展,靠的就是期日與期間的運用,為的就是有效率地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偵查或審判的工作。而在不遵守期日或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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