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立法沿革︰
88.04.21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88.04.21增訂公布)
Ⅰ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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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債\第二章 各種之債\第二十四節之一 人事保證(§756之1~756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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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Ⅲ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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