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38條之1(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法定地上權)(99.02.0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 發佈閱讀 1 分鐘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立法沿革︰

99.02.0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38條之1(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法定地上權)(99.02.03增訂公布)

Ⅰ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Ⅱ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宜將土地及其建築物,併予查封、拍賣,為強制執行法第75條第3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四十(七)所明定。如未併予拍賣,致土地與其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因無從期待當事人依私法自治原則洽定土地使用權,為解決基地使用權問題,自應擬制當事人有設定地上權之意思,以避免建築物被拆除,危及社會經濟利益,爰明定此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惟其地租、期間及範圍,宜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如不能協議時,始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執行法院僅就土地或建築物拍賣時,依前述同一理由,亦宜使其發生法定地上權之效力,爰增訂第1項。

三、法定地上權係為維護土地上之建築物之存在而設,而該建築物於當事人協議或法院判決所定期間內滅失時,即無保護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47號判例參照),爰增訂第2項,以杜爭議。

❄️❄️❄️❄️❄️❄️❄️❄️❄️❄️❄️❄️❄️❄️❄️❄️

您可能也感興趣

留言
avatar-img
留言分享你的想法!
avatar-img
民法上書坊
4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民法上書坊的其他內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98.01.23修正公布)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理由: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系及其特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2024/09/12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一章 通則(§757~764)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8.01.23修正公布 民法第759條(宣示登記:登記處分要件)(98.01.23修正公布)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
看更多
你可能也想看
Thumbnail
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
Thumbnail
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民法第 825 條定有明文。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以前,固得約定範圍而使用之,但此項分管行為,不過暫定使用之狀態,與消滅共有而成立嶄新關係之分割有間,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故共有物經法院判
Thumbnail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Thumbnail
在以前以農業為主的社會結構較常使用典權制度。而當今的工商業社會,典權制度的使用非常稀少,一方面在有融通資金的需求下,可以以抵押權制度予以解決。而在使用、收益的部分,則若欲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則可以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來達成。故在實務上的重要性大為降低,但由於目前仍為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之一,仍
Thumbnail
民法物權編在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該次修法前,用益物權包含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修法後,刪除了第842條至第850條的永佃權,增設了「農育權」,並把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所以修法後,用益物權變成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以及「典權」。典權在分
Thumbnail
民法物權編在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日施行,該次修法前,用益物權包含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修法後,刪除了第842條至第850條的永佃權,增設了「農育權」,並把地役權改為「不動產役權」,所以修法後,用益物權變成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以及「典權」。典權在分
Thumbnail
在介紹完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後,而在物權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外,就是「他項權利」了,其中以性質作區分,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四種,而擔保物權則有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三種。本話將從「用益物權」中最常在實務上運用的「地上權」開始介
Thumbnail
在介紹完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後,而在物權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外,就是「他項權利」了,其中以性質作區分,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四種,而擔保物權則有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三種。本話將從「用益物權」中最常在實務上運用的「地上權」開始介
Thumbnail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公同共有」的法律知識,接在上一回「分別共有」,讀者們應該都可以掌握「共有」的相關知識了,在了解其概念上的區別後,在其法律問題的處理或其他觀念的延伸上,相信都會有相當大的幫助。而在所有權也隨著本話的介紹完畢,劃下句點,下一話我們將介紹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喔! 貳、公同共有 一
Thumbnail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公同共有」的法律知識,接在上一回「分別共有」,讀者們應該都可以掌握「共有」的相關知識了,在了解其概念上的區別後,在其法律問題的處理或其他觀念的延伸上,相信都會有相當大的幫助。而在所有權也隨著本話的介紹完畢,劃下句點,下一話我們將介紹用益物權中的「地上權」喔! 貳、公同共有 一
Thumbnail
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
Thumbnail
民法物權編中的第一章為「所有權」,而在該章中又分為「通則」、「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及「共有」,其中「通則」的部分,隨著我們上一話「取得時效」的介紹完畢而結束。本話開始介紹「不動產所有權」的相關基本法律知識,其所涵蓋的內容從民法第773條開始到民法第800條之1,將分為兩次介紹。須特別
Thumbnail
權狀內容大致上可分為:權狀字號、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土地建物編號及其面積與權利範圍
Thumbnail
權狀內容大致上可分為:權狀字號、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土地建物編號及其面積與權利範圍
Thumbnail
這次我們就直接進入民法的規定內容進行講解說明,其中的內容有「不動產」、「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等!
Thumbnail
這次我們就直接進入民法的規定內容進行講解說明,其中的內容有「不動產」、「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等!
追蹤感興趣的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追蹤 Googl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