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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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是賣方擁有A屋B地、乙是買方。甲明知自己所有房屋有漏水修復的情況,於賣屋時故意不告知乙,雙方完成買賣所有程序後,乙才發現甲先前以裝潢掩飾漏水的情況,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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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獲益良多,感恩法院經鑑定後判斷應賠償,還買方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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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於2022年原刊載於鳴人堂專欄。因該專欄停止營運,因此全系列共五篇文章整理刊登於此。 專題前言 近年來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案件,往往在我國媒體以各種聳動標題與誇大內容的報導之下,成為眾矢之的而引起輿論恐慌,「精神疾病」也因之被汙名化,監護處分要件與期限之修法亦成為媒體與輿論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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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我們介紹了證人的部分,而關於證人的定義中,關鍵在於證人在作證時所敘述的過程必須是「親見親聞」,如果不是親眼目賭或親自體驗或參與到事實發生過程的全部或一部分,那就無法成為證人。但其實還是可能有機會會到庭作證,只是不是以證人的身分作證,而是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作證,其作證的原因並不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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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前的文章,我們一直提及有關於在刑事訴訟的進行,必須先「認定犯罪事實」,再進而適用法律做成起訴或裁判。而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視證據資料所體現的內容如何。「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以特定的方法呈現作為探求證據資料內容的調查手段,即為證據方法。而法定證據方法有五種,分別為「被告」、「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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