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 在全球的發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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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別急著斥罵:論反對#metoo的理由

2017年10月,曾製作《黑色追緝令》、《瘋狂店員》、《亂世浮生》等片的知名美國電影監製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遭多名女星指控性騷擾後,在社交媒體上廣泛出現一個用於公開性侵犯與性騷擾行為的主題標籤:#MeToo(#我也是)。其實社運人士塔拉納·伯克(Tarana Burke)在2006年便開始使用這一短語,後經女演員艾莉莎·米蘭諾(Alyssa Milano)的傳播而廣為人知。自此,數百萬人使用了這一標籤來公開她們遭受性侵害及性騷擾的黑歷史。
#metoo是延燒全年度的大事,與此同時,大量的批評聲浪認為#metoo是譁眾取寵的無謂抗爭。一再強調自己才是對的那方,無助於推進雙方訴求,故在此將討論#metoo一連串活動產生的反對意見,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式。

① 公開控訴

「性」總在社會被避談(mute),連帶使「性」相關的受害者沒有勇氣提出來索求公道,生理女性會被處女情結的大眾惋惜其失貞、生理男性則被嘲笑其「占了便宜還賣乖」。但性侵害、性騷擾作為一種形式的「罪」,受害者不應該因承受傷害而感到羞恥,讓加害者毫無知覺地持續犯罪。因此,受害者站出來指控性侵害、性騷擾的加害者是必要的。但在#metoo行動中,受害者們的公開指控卻遭到許多批評,我們就兩點反思「公開指控」的可改進之處。

⑴ 受害者二度傷害:
造成受害者創傷的原因為#metoo活動形塑出「受害者有公開被害經歷的責任」,如果因未脫離陰影或任何原因而不公開,則淪為「懦弱的人」或「間接的加害者」,此輿論壓力有再度傷害受害者的可能。活動支持者很多,難免有人妄自強迫所有受害者都該站出來抗爭,但是受害者的心理狀態我們不該擅加揣測,也不應以社會效益情緒勒索他們。除了尊重個人選擇,提倡心理諮商幫助受傷的人面對傷害,是更有機會壯大抗爭的方法。

⑵ 事實查核不周:
很多支持者主張控訴者在事實查核之前都應該被相信,認為這是對受害者的基本尊重,但許多被控訴者因此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確認罪行就先被具名公開譴責。若被發現真實性不足,會令大眾不相信「現況的性侵害、性騷擾嚴重程度」,也易對於聲稱遭性侵害、性騷擾的受害者產生反感。依美國司法部及其他機構之數據,通報中有2~10%謊報性侵(False accusation of rape)且數字持續攀升,有許多男孩的母親便使用#ProtectOurBoys、被謊報性侵所害的男性受害者則以#HimToo譴責某些指控者的誣陷(引述此二標籤是為提出謊報造成的反對聲浪,而非討論性別與性犯罪者比例的關係)。
#metoo活動宗旨其中之一在於體現性犯罪長久被忽略的事實,如果活動從指控特定對象或是未確認犯行的人,改為不公開被指控者的個資,同樣讓大眾質疑事件真實性。所以應該從後端的訴訟處置檢討,被指控者積極以救濟權爭取清白,而非要求人們不要公開指控他人;即便被控者的名聲會因此受到影響,也不該成為抵制「認為自己受害的人」控訴他人的理由。加上下方論述也會提及,社會對於性侵害、性騷擾的標準認定不一致,被指控者認為自己被誣陷,而指控者卻認為自己確實有遭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情況也會發生,所以交由訴訟裁決會是比壓制指控者言論更好的辦法。

② 宗旨不一

此活動以Hashtag標籤#metoo串連所有曾被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受害者,但由於沒有統一回應的「活動主辦者」,只有響應者,所以每個跟著標籤#metoo的人的訴求也大不相同,有「呼籲大眾重視女性地位的不對等」、「釐清性犯罪界定」、或是「表達對受害者的同理」等等,於是活動宗旨顯得很模糊,也易使大眾誤解。

如果#metoo想表達的是「我也是性侵害及性騷擾的受害者」,宗旨應為性犯罪該被重視,且受害者的性別不影響其該受到的保障。女性比較容易遭到性騷擾及性侵害,此應根屬於「父權壓迫」而非「大眾對性騷擾及性侵害的認知差異」,某些女權人士主張#metoo是種「女性覺醒行動」就會是不合理的。

但回歸發起者伯克(Tarana Burke)的語句,推廣對「被性侵犯的有色人種、特別是底層 女性」抱有同理心;後續響應的女演員艾莉莎·米蘭諾(Alyssa Milano)則在推特寫道:「如果所有被性騷擾或侵犯過的女性都能發一條『我也是』的狀態,那人們或許能認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所以我們能推知,#metoo起初想保護的,是「遭受性侵犯與性騷擾的 女性」。

因此許多支持者宣稱的「欲守護所有遭受性犯罪的受害者」便顯得有些偽善,並且,單將性犯罪受害者限縮於女性,也反映許多支持者並非認為「性騷擾及性侵害是種犯罪」,而是「女性不該蒙受這種對待」,而這樣的結論能否抵制父權體制是有疑慮的。

純粹檢討性騷擾及性侵害「女性」的人,便忽略了父權體制下遭到壓迫、不敢說自己受害的男性。如此終究是打著要求大家重視性騷擾、性侵害問題的旗號,以「男性犯罪而女性受害」作為女權主義的背書。當然此行動有達成「讓大眾看見女性處境」的效果,但宗旨的不一致、邏輯的不一致,同樣招致男性普遍反感及部分女權主義者的批評。


③ 矯枉過正

麥特·戴蒙曾經在採訪中批評#metoo近似獵巫的譴責現象:「給男人和年輕人的明白信息是,拒絕它。因為如果你替你做過的事承擔責任,你的人生將會被摧毀。」此語反映#metoo導致的「男性恐慌」,除上論的真實性不周及針對男性的指控以外,對性侵害、性騷擾加害者的強烈譴責程度也令許多男性反感。

對待性犯罪事實,應就性犯罪的普遍性討論未來的改進方式,而非像鯊魚嗅到血腥味檢討個案當事人、將其過去全數翻出。且過度強調個案也會使#metoo的反性犯罪精神失焦,成為明星的個人秀舞台。

結論

除了以上幾點可檢討之處,防治性犯罪的最根本辦法便是導正大眾對於性騷擾、性侵害的認知,使「人醜性騷擾」、「碰到對方才算性騷擾」這種判準偏見消失。
構成性侵害及性騷擾的標準為「非自願接受」,無關乎當事人的外在條件及性別,亦無關乎兩者對於侵犯的認知差異。在此提供感到受擾後,有「阻止他人的正當性」的條件:(引自

⑴性騷擾的行為必須是「跟性有關」的行為,如以性為目的的行為、在一般社會脈絡下足以引起性聯想的行為等等。
⑵性騷擾的行為必須是受害者「有權」要求行為者停止的行為。
例如我們有權要求特定人不要跟蹤我們進車廂,但無權要求「只是剛好跟我同一車廂的乘客」離開;也無權因感到受騷擾,要求剛好站在我身邊的人停止呼吸。
筆者也認同#metoo於當今社會存在的必要與造成的社會覺醒效應,期望臺灣社會也能因這全球性的年度大事,而對性騷擾及性侵害有更深的認識。
責任編輯:陳采翎 核稿編輯:邱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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