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三分利」是合法的嗎?
我翻過法條沒有定義「三分利」,如果我簽下這樣的借貸契約,利息部分的約定算不算數?
一、在法律上對於高利貸,有民法規定跟刑法規定
- 民法是規定在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刑法是規定在第344條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間借貸「三分利」是合法的嗎?利息部分的約定算不算數?
- 就民法的部分,最高法院有作出判決:「末查,超過法定最高限額利率之利息,依民法第 205 條規定,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而已,並非約定無效,而可謂其債權不存在。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認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又借款人簽發本票交付貸與人以支付利息,係以負擔票據債務為使貸與人受清償之方法,票據債務既未因履行而消滅,原有之利息債務,仍屬存在,自可就擔保利息債務之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併此指明。」
- 從上述判決來看,「三分利」的約定是有效的。債務人(借款人)固然可以在「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超過年利20%)的部分拒絕清償,但如果債務人已經按照原契約全額還款,也不能再用法律途徑討回來。
- 這其實是一個現實考量,放款人也是看對象來決定利率的:
民間無擔保借貸利息通常為月息二分~三分,也就是等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百分之三十六。通常對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才會讓他採用月息二分,否則一般利率都會採用月息三分。
- 所以就算是「三分利」的契約,仍然是一個有效契約。只是超過民法規定的「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超過年利20%)的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絕清償(利息部分的約定可以不算數)。
至於年利20%以內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借貸契約,自不待言。
三、通常不成立刑法重利罪
- 刑法有「重利罪」的規定,利息收得太重有可能觸法。那「三分利」會觸犯重利罪嗎?現在的實務見解多半採否定見解。理由是:
- 刑法規定中的所謂「顯不相當」,在判斷上,除了按照利率高低以外,也必須就原本數額大小、借貸期間長短、借貸時之平均利率水平、貨幣貶值速度、地方上借貸慣習、當地總體經濟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才可以判斷利息是否達到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顯不相當」程度。並非僅以行為取得超過法律所定之利息為標準,還必須視個案依原本與利息、行為時與行為地之借貸以及金融市場動態等,作客觀認定 (法85檢〈二〉字第二七四五號函請參閱)。
- 所以月息三分的借貸(三分利),雖然超過民法第 205 條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衡諸現時社會一般交易習慣,尚且不能認為顯然有特殊之超額,自然難令借款人負擔刑法第 344 條的重利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