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份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報導, 金管會開罰南山人壽及子公司南山產物共新台幣3600萬元罰鍰,是保險法修法提高罰度後,最高的罰案。統計今年以來已遭罰5460萬元,創台灣金融業史上單年度最高的罰鍰紀錄。 南山人壽被判定共計三項重大缺失:有專案管理,財務與採購重大內控疏失,而特別之處另外也針對內部稽核監督功能不彰,未落實執行境界專案稽核作業,前總稽核楊○○核有輕忽廢弛職務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令該公司自裁處書送達之翌日起調降楊○○薪酬30%為期1年,及3年內不得再任總稽核。 公開發行公司內控處理準則明定董事會與專業經理人權責與義務 針對企業內控內稽制度設計與執行的有效性應落實在各功能性單位,才能兼顧企業風險,合法並合理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 為求有效執行內控管理作業, 以督促各級主管善盡應盡經理管理人義務,內控內稽制度前提必需透過董事會與管理階層高度之支持才得以落實在企業.假設董事長至各功能性一級單位主管皆不支持或不重視內控制度,以本件案例觀之,第一道基本內控把關職責已然失效,在咎責董事會之前, 各功能性單位主管呈現嚴重失職, 再多的事後查核都為時已晚,倘若企業不重視基本內控作業,更別期待後續的個別性監督機制,如內稽查核能有多大助益. 企業內控防線 企業內最後一道防線,即所謂的內稽作業,年度必須針對企業狀況進行風險評估擬定稽核計畫,倘若稽核計畫或是當年度有變更之專案查核需求,也需要管理階層的支持.若此案沒有清查清楚,以金管會懲處內容來看,恐怕會對認真又善盡內稽內控的專業人員造成很大的影響.重要的事,可能對於企業第一線有權決策的主管們,更有藉口卸責,或是只倚賴資源有限的稽核單位背書不該承擔之責. 支持內控內稽保護企業股東與消費者之利益 個人以為要能保障股東權益並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管理制度,如內控制度,非常重要. 要能有效支持內控內稽的推廣,金管會除了持續推廣董監事關於內控制度的重要性瞭解外,對於企業重大內控疏失,應深入盤點各功能性單位權責刻意與非刻意之廢弛,而最終判定其失責真正的問題所在, 然後再針對是否設置有效之最後一道防線稽核制度,進行查證其有無查核受限之事實?或是每年度的提案或是當年度的專案查核調整都被否決?或是不被授權查核?等等. 這些細節的查核內容都足以影響企業對於內控的認知與執行力度. 若此企業個案發生後續的改善行動有不公不義的爭議時, 對於健全內控環境毫無助益,也只會打擊克盡職責,協助董監事成員落實內控的最公正的內部稽核單位. 這個單位專業人士多半擁有CIA(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 並且需要遵守職業準則,相較於其他專業人士,值得企業高階主管好好關注其相關的資源,與人力配置狀況,實質上給予有力支持,這個是企業內的最後一道內控防線之監督機制,相信落實內控內稽,必能健全企業內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