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我們一家六口歷經千辛萬苦從台北移居台東長濱,一心一意夢想著要蓋農舍,居住在自己的農地上,一步步朝自耕自食的目標邁進。
當時就我們的了解,想要申請蓋農舍,必須符合以下三條件:
- 農地持有人必須具備農民資格
- 農地面積至少兩分半(756坪)
- 戶籍遷入農地所在縣市滿兩年
對於第一項,具備農民資格,加入農保是最直接的辦法。但是已有勞公保的人,是不能加入農保的。已經領了勞保退休金的人,也不能加入農保。我反正不在公司上班,過去累積的勞保年資也不長,就停掉勞保,在台東設籍滿一年後,去農會申請加入農保。
第二項,農地面積至少兩分半的要求,我們的農地面積有三分,沒問題。
第三項,戶籍遷入農地所在縣市滿兩年,這也好辦。
看來似乎是耐心等候兩年最難。
但沒想到,更難的還在後頭!
搬來台東,生活大致安頓之後,我們就去詢問蓋農舍的申請事宜,才得知一個晴天霹靂的消息──從2015年九月起,也就是我們買下農地之前一個月,縣政府開始嚴格執行修訂的農舍興建法規,要落實原本沒有強制執行的一項條件:提出農地農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