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裡總離不開大大小小的數字,這些數字如果牽涉到數量寫在各式合約或文件裡,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內容,例如房屋買賣合約裡土地、建物的面積和買賣價金就是最關鍵的數字。數量的寫法可以用阿拉伯數字(12345)也可以用「文字」也就是國字大寫(一二三或壹貳參)。一般為了慎重起見,比較重要的數量在文件上都會用「文字」表示或同時加註阿拉伯數字。
因為這些數量常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尤其多一個零少一個零更是可能造成很大的差異,所以在書寫的時候不得不小心謹慎。可是再怎麼小心卻還是出錯了怎麼辦?民法在第4條和第5條分別有規定。
民法第4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舉例來說,甲跟乙買房子,在房屋買賣合約上寫買賣價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参拾萬元整,NT$13,500,000.00」,請問乙這間房子到底是賣多少錢?
這個問題我們可能會很直覺得認為是1530萬,因為是以「文字」為準。其實並不能這麼快下結論,因為法律上是規定,如果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真意」的時候才以文字為準。所以我們應該要先問問雙方當事人,你們當初講好的價錢到底是多少?如果雙方都同意是1350萬,那就沒有爭議了,畢竟生意是買賣兩方說了算,當然是要按照當事人的意思。但如果甲主張說是1350萬,而乙卻說是1530萬,這時我們還是要看看甲和乙分別可以提出什麼證據來證明自己說的是與事實相符的,例如房屋仲介的說法或是買賣磋商過程中的紀錄(Line、簡訊……)等等。如果真的都提不出任何事證找出當初雙方說好的價錢金額,那就只好依照契約上的記載和法律的規定以「文字」為準,也就是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参拾萬元整」為房屋價金。
上面講的民法第4條規定是適用在一般文件上,如果是票據(支票、本票、匯票)上的金額發生「文字」和「阿拉伯數字」不一樣的時候就是直接以「文字」為準,而不需要再問發票人真正的意思了。這時適用的是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再來是民法第5條規定:「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以前面房屋買賣契約的例子來說,如果買賣價金在契約前段寫著「一千三百五十萬」,可是到了後段卻寫成「一千五百三十萬」;或是前面寫「1350萬」後面卻寫「1530萬」,就是前後兩次寫的金額不一樣的時候,要怎麼決定金額?
跟前面一樣要先找看看當事人真正的意思到底是多少?如果真的都無法確定的時候才按照法條的規定,以最低額也就是1350萬為準。
寫到這裡,不免想兩件題外話,第一是交易磋商過程要盡量留下紀錄以備不時之需,畢竟爭議如果到了法庭上,法官以第三人的立場還是只能靠證據來判斷事實;第二是簽任何文件之前一定要睜大眼睛、耐心看清楚,不然一旦簽名下去情況就會變得很難預料或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