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多年,我想重回討論2012年10月這則社會新聞。當時媒體紛紛「女女多角戀」「一寸一寸割下」「比陳進興兇殘」等聳動標題,加害者以「梅蘭竹菊」代號關係縱錯複雜,受害者則以「水性楊花」醋妒引殺意等語。
回顧當時,2012年的同志社群,已經不是能被一個負面形像社會事件所影響了。連「異性戀也有情殺」也不必了——自2003年起的台北同志遊行,到2000年代尾聲不斷翻倍,到端出政策訴求「婚姻平權」時,人數已逾六萬人。這樣的聲勢,和偷拍酒吧的九零年末相比,已非同日可語。報導慣例採訪兩方「專家」,社工界元老彭懷真表示,同性戀不被社會接納,尋找伴侶不易,圈子封閉,情緒激烈愛恨強烈,產生「全有全無」心理;同志團體則表示,由於缺乏對同志友善的求助管道才會釀成悲劇,建議情感糾紛撥打專線尋求協助。雖然傷害不對,社群則多少對於受害者在圈內見一個愛一個行為引發他人憤怒情緒感到理解。總地說,同志運動並未受這事件而有太多負面影響。[註1]
[註1] 提及的當初新聞:李奕昕,〈女同志命案/她們愛得要死 也恨得要死〉,聯合報,2012/10/07。林海全、鄧玉瑩,〈四角戀 3女虐殺1女 手法驚悚 棒傷踹傷 渾身20刀傷〉,蘋果日報,2012/10/08。
我欲探討這則事件,理由有二。其一,這則敘事在許多層面呈現了圈內實際的各種樣態,但卻往往不被主流女同志運動敘述所再現。其二,媒體以警局筆錄的版本,與定讞的判決書版本,有些未被提及、卻是敘事裡重要的部份。當然,判決書作為司法文本,有其司法邏輯及侷限(法院文書只會從卷宗筆錄中提及法官認為「與案情有關的部份」),並不等於真實,只是一個版本。使用判決書也涉及了倫理問題,但冒著風險,希望能從媒體版本外提供另一個補充。[註2]
[註2] 在此不標明判決書位置,請有心人自行尋找。
背景
(1) 受害少女X,2008年於UT聊天室認識A(不分偏踢/雙)。
(2) A與B於2010年UT聊天室網友認識,曾交往,已分手,轉為朋友關係。資料無法得知A與B、X間交往分手確切前後時間點。
(3) X與A交往。X稱對B也有好感,引起A不滿,隨即與X分手,但維持朋友關係。
(4) A與一男性丈夫結婚,育有一子,後兩人分居。(丈夫對A與多女性人際圈完全不知情,無涉入此案)。
(5) A另行與a’交往(T-P),B另行與b’交往(T-P)。為彼此照應,A與B於台中市一處同層對門的套房。b’為南部大學生,定期往返。
事發
2012年9月12日12時X離家,同日15時與A聯絡,A吩咐B往前接送至A的套房。隨後A和女友會合,共同於套房A喝酒。提起X曾移情別戀背叛A之往事,A、B、a’三人萌起「教訓」少女之意。對其酒下藥,並犯如下事:
於9月12日至10月3日止(共21日),對少女拘禁,包括:以皮帶/鞭/掃把柄/綁狗繩/徒手等方式毆打其頭部全身等、亂剪頭髮、美工刀切割多處全身皮膚、菸蒂燙各部位。其間交雜以手指、掃把柄或雨傘插入其下體性侵。
其間過程多由A、B兩人進行為主,涉案最深。a’也參與。b’曾到訪B三次,協助部份過程但未直接傷害少女。b’因同儕關係,未予以相救。
9月27日A聯絡網友C前來協助處理討論是否將其就醫,過程中C對少女部份毆打。
最後於10月3日晚間,X因過多開放性傷口、頭部下軟組織發炎等,引發敗血性休克及肺炎。
X於10月3日晚間至4日凌晨死亡。最後將少女送醫,警將多人陸續到案。
判決
經2013年6月台中地方法院、台中高等法院判決,案由原委大致確認。義務律師協助部份徵酌(人道'自首要件等)請求量刑,部份受理部份駁回,最高法院定讞。涉及刑法共包括:傷害致死、強制性交、對心智缺陷之人加重、共同犯罪等。
A、B兩人因傷害致死罪,處無期徒刑(此為傷害致死罪的最高刑度)。
a’判處有期徒到30年。
b’判處有期徒到10年4個月。C判處有期徒到9年8個月。
另外,X的父親對加害者請求共六百萬元民事賠償。
其間,多人並無蓄意殺死少女之意,拘禁期間仍提供少女食物、飲水,並替其傷口消毒包紮。因懼怕罪行曝光而延遲送醫。檢警與法院悉知眾人對少女並非深仇大恨,係因感情糾紛欲給她「教訓」又畏罪延遲救醫才釀悲劇,因此並非殺人罪,而屬法律上的傷害致死罪。
本案被告坦誠,事證相對明確,也有義務律師提供基於人道請求量刑,本文並不主張冤案、無罪。但是,監獄並非把做壞事的人社會隔離,此案就與我們普通人無關;司法作為教化功能,除了讓加害人理解「傷害人是不對的」外,也可呈現敘事中的立體,瞭解當事人處境,進而理解女同性戀的生活世界。
性傾向以外的面向
除了「女女」以外,還有許多影響處境的面向。(1)階級面向。所有當事人年齡約為18至22歲間,除了間接關係人b’為大學生,教育程度皆為皆高職畢業以下。其中提到加害人社經狀況如:因拘禁X陪同照顧起居進食十餘日,未能打工賺取收入、又需支付下個月房租而口角,顯示其就業類型為藍領階層。又如律師替a’爭取量刑,提及僅國中畢業智識程度不高、父母離異、無前科等。女同志交友不易,這群人彼此認識的管道,是1995年以來在異性戀和LGBT各種性少數(曾經)扮演非常重要角色——UT聊天室,使用介面簡單,使用者年齡和階層跨越大。其中也提及他們使用「亞太」彼此聯繫,也是當時包月即可無限通話的手機電信門號。
媒體版本支字未題,(2)被害人X為輕度智能障礙者。輕度智能很尷尬:會感覺到有點怪怪的、但看起來又和一般人一樣。正如Erving Goffman《汙名》所說,汙名會因屬於可見與不可見,其處境會大相徑異,前者(與常人的差異)太被當一回事過度放大、後者較不被當一回事。障礙權運動也有兩種不同立場:究竟要依照差異給予適切對待、還是要當作一般人對待。判決書對此著墨甚多,因為涉及對心智缺陷者傷害,會加重刑罰。這裡也圍繞一個問題:究竟是要和障礙者作朋友,還是不和她做朋友、避免接觸而惹麻煩。
加害人受偵訊時說,平常是有感覺X「和她講話時,反應比較慢,要停一下才能理解與回覆」。判決也傳訊了X的父親、前工作同事等,呈現X相對完整的生命圖像。X原先未領取身心障礙手冊,經高職老師提醒父親可以帶她做鑑定,才取得障礙身份。原本可能難以畢業,但學校考量現在社會缺乏高職學歷可能更難以自立,協助勉強畢業。畢業後曾於父親舊識的冰店打工,但只能送外場,算錢連計算機也不太會按。稍後X曾在毛巾工廠上班,相對單純穩定,但常抱怨上班環境沒有圈內人,同事常見到X下班後和一些穿著較陽剛的女性友人來接她。
輕度智能障礙與性自主權、性吸引力有關。輕度智能障礙者當然理想上有選擇和誰交往的權利(此案X對自己「喜歡T」這件事很自覺直接),但在法律人權上智能障礙者的性自主是有爭議空間的,或稱依情境的、有條件的。若對方與當事人形成生活依賴、共同生活且沒出亂子,大多睜眼閉眼默許。而輕度「看不太出來、像正常人」在女同性戀或異性戀,有時也會成為另一種特別的吸引力:單純、坦率、直白、可愛。但對一般人,有時也會是白話說的白目,即(健全人眼光下的)低道德感,不太理解世俗人在意的道德是什麼。在X被「教訓」過程,可能並不完全真明白自己是哪裡言行犯大忌、惹大家不高興到觸犯底線。
瞭解人物關係後可發現,以AB的朋友關係為核心,其實建立了一個相互支持的圈內人地方人際網絡。A和B刻意租賃了同址同棟同層分間,各自另有女友,但鄰門可相互生活照應。大學生b’向警方說明彼此關係,如「扮男方」「扮女方」之類,才讓檢調過程稍有瞭解女同文化。加上階層因素,可以猜測,這群人應該是分T婆、傳統式的人際文化,義氣關係/伴侶關係分界嚴明,比如A與B間是似哥們、a’則是A的女友這樣,絕對不會有性別角色衝突或明明是A女友愛上B類似情況發生。X正是不巧破壞了這群人間的份際倫常。
AB也與X也維持了近四年的聯絡關係,X離家出走一聲電話便前往接送。判決書提及悲劇事發前的一個插曲,有次AB發現X可能會被抓去賣到妓女戶,一同前往搭救,並聯絡X的父親,此事警察局有記錄。可以得知,在憾事發生前,這群人其實對X許多照顧,(3)圈內人的支持網絡。
綜合上述,可知X遇害憾事,是發生在彼此熟識的團體動力中。因X曾直接表明對B抱有好感,B是A的前任兼哥們,B對A懷有愧疚。A在偵訊時說前幾天有動手,後來氣消了就沒太多動手了。判決書認為a’係因為A的女友原故,b’則因顧及眾人關係未送醫求救。A和B可能類似江湖味T義氣語言,在女同志同儕或親密關係,也缺乏相關討論。
兩種主流讀法
除了開頭提到的異性戀及同志團體觀點,可能還有兩種主流讀法。其一屬教育學或犯罪學,強調青少年同儕壓力、同儕從眾與"偏差行為",認為青少年/女處於自我認同階段,脫離父母而從同儕尋找認同,而在脫離師長學校或被”壞學生”帶壞,更容易有逃學逃家吸毒打架幫派等”偏差行為”。顯而易見,這完全是優勢人觀點,即在升學體系裡的”好學生”才算正常。不過在青少女女同性戀仍能借鏡,「喜歡同性」在異性戀學校生活外確實更仰賴校外的圈內人。而對圈內屁孩(泛指年齡層較低或行為)從眾,「自覺優秀」的圈內人也常有貶低評價,認為那些模仿流行T打扮的很快就會交男友嫁人了不是「真正的女同志」之類。
第二種解讀來自社福體系,除了消除歧視外,要建立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指制度性的社工及福利措施,協助社會上所有人建立自立的支持性人際網絡。而在交織弱勢,比如性傾向,我們有專門的同志中心、方案項目服務;在不良青少女,我們有青少女安置之家;在家暴,我們有家暴防治專線;在低收,我們有各縣市社會服務局;在失業,我們有就業服務中心;在身心障礙,我們有各種障礙別機構。然後再去努力連結資源間的服務機能,深化談智能障礙的女同志,讓家暴中心認識同志、讓障服社工認識同志、讓同志中心認識家暴身障……
固然持續建立各種體制內的配置及彼此連結,但機構性的網絡總有無法照應到的面向。顯而易見,與其期待傳統教育有一天能提供良好的同志教育及障礙議題教育、教導我們如何與障礙女同志相處,真的不如上UT交朋友,更容易解決迫切需求。自然存在的非制度性的人際資源,才是接住人的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水能覆舟亦能載舟,雖然人際關係也是此案憾事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人無法離群居所,多數女同志也無法完全像理想概念的以單偶為單位之自足中產生活。
對同志運動的反省
此案雖是負面憾事,但卻提供了同志運動重要反省、補充面向。即對「什麼是好同志」、同志形像的單一再現:
第一種世界:北部國立大學以上、白領階級、飛美加日、不分T婆的、單偶模式;
第二種世界:高職畢業、藍領階級、難以移動、分T婆的、非交往的圈內人際圈。
第一種世界,在PTT拉板交友文,常見的關鍵字,關於我/妳:「經濟獨立」(比如金融業、公教,或暗示你我彼此可自養自足作為雙方交往條件)、「關係單純」(避免前任情傷糾無限糾葛),以及比如「女生樣」——不只是PPL或不分主義,也暗示了較不被陌生人一眼識破、以利職場等社會地位晉升。我暫稱作單偶式的個人主義,其對身為女同志定義為單偶的交往關係(自2019年5月起新增為婚姻關係),關係穩定的時間尺度像在馬拉松;而經濟能力、自我身心健康和情感關係能力又被視作個人成就生涯的成敗,失敗者魯蛇是自己的問題。
第二種世界,自稱或被嬉戲「社會大學」。可能在飲料店、服務業工作、輪班作業員等(自營如網拍,現在多了資訊媒合餐飲外送員)。可能屬於分T婆,會稱呼伴侶為「男友」,太過認為自己是男的或學男人。可能會出沒在:在FB大型社團裡貼某某某欠錢不還文的、渣人婊子的、T戴假髮做酒店的、有伴侶又與男人約砲的、交過男朋友的婆、有前夫的、同時有丈夫又另有女友的、作姦犯科……。我暫稱作下層階層社群主義,什麼是圈內意味著一票狐群貓黨,更多的階層弱勢,並且更加社群式相互依賴。
被記錄的台灣女同志史軌跡,幾乎圍繞著第一種為符碼。無可厚非,異性戀言情小說裡帥哥總裁嬌千金,流行文化傾向再現理想中上層階級生活,再不濟也要來個「小資」,沒人對整天在最低月收入邊緣求溫飽的生活感興趣而能拍片社運賣錢的。並非第一種世界的人就沒有陰暗血淚辛酸,而是相反——在公眾形像面前(比如趕搭同婚通過熱潮的各種報導與藝文),我們更要撐出「白領工作納稅、感情穩定長久」那種樣子的假像,才能維繫作為好同志、好社會人的自尊。酷兒/怪胎(queer)意指我們不必隱藏自己性相(sexuality)而驕傲公開,卻是用將自己不符合「正常人」之經社生活部份小心翼翼隱藏作為交換。這再現的失衡又導致惡性循環:第二種世界才是實際的隨處可見、或我們身為其中,卻沒有一個值得被再現、值得被記錄、值得被尊敬的身影,留下在我們的再現中。此案雖終導悲劇,但其建立真實的人際扶持關係,值得被重新看見肯定。
在一連串由邱妙津張亦絢柴羅浥薇薇等文學、張娟芬胡郁盈鄭芳婷等學術、公館大學貓大歪角度女研社等所錯失的拼圖,我提議拾回曾經《愛的自由式》一名受訪者表示羡慕有些非大學校育背景的T顯露出的自由自在氣息,或陳雪《附魔者》中被當作文青符碼之外(雖然是與男人的)大學中文系女生與鄉下粗俗講髒話男子氣談戀愛的愛情——我們曾經擁有、但隨著追求社會承認及同性婚姻而失去的,跨階級的愛慾能力。當我們拿掉自介文裡經濟獨立情感單純女生樣,回到跟誰都可以之渴望的UT鳳雞雜處的美好時代,看著FB社團上那些好笑荒謬又尋常不過的各種離奇鳥事,讚嘆存在你我生命間曾經現今的現世人生。
我們看著美劇《勁爆女子監獄》(Orange Is the New Black),但台灣同志運動幾乎沒有關注女性監所議題。犯罪仍被視為與我們大部份人一生都無關的事,只要不要做壞事。最後,我想召喚對台灣女同志「犯罪史」探討的重估。在《姊妹戲牆:女同志運動學》,台灣女同志史首先是作為被害者、「因歧視而被害」形像而浮現的。但那些上報的社會新聞,可能補足了我們缺乏看見的另一階層生活世界實相(所以才可能會有恐嚇勒索等犯罪)。比如1992年的伍碧湄(伍思凱的姐姐)事件,其結識一名江湖T,T因缺錢、對結識的一名(同為圈內人)酒店公關綁架勒索殺害後棄屍。伍碧湄雖可能未直接動手,但似因社會汙名(想想當時1992年對女同性戀的壓力)和畏懼檢調,在偵訊前自殺輕生,T則遭判無期徒刑。這件事只在類戲劇改編及周刊捕風捉影。
同性可以結婚後,我們應該更可以談那些原本難以談、卻更值得看到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