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紓困補助這件事啊,錢到底要怎麼發?要發現金還是消費券?齊頭式通通都發?還是根據立足點發給最需要的人?真正需要的人又該怎麼評估?
像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都是採用一次性的現金發放,對象相對普及,只要年收入在一個金額之下,幾乎是無差別的齊頭式發放,而這個金額限制讓大部分的人或家庭都可以拿到紓困補助。反觀台灣,不論是帶身分證去就好的一萬元,或是藝文紓困1.0或2.0,台灣政府立意良善,希望能快點核發,救急不救窮。我必須說這出發點真的是很感人,也相信很多人也能因此能稍微喘口氣,但也一肚子困惑想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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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謂的齊頭式發放,以美國為例子來說,在美國只要是年收入低於9萬9000美元(大概是300w元台幣)的成年公民,每人能拿到1200美元(大概3萬5千元台幣),這些人約佔公民人口的90%,也可以說不論是窮人或是中產階級都可以拿到紓困補助。
大部分的人聽完可能都會覺得憑什麼啊?年收入300w跟年收入30w的人拿到一樣多的錢?如果今天是出於「福利」,這當然不公平!但是如果出於「刺激消費、促進經濟」的角度出發,我覺得整齊頭式發放有何不可?因為年收入30w的人可能會把錢都花在刀口上,3萬5花得剛剛好,但那些年收入300w的人,消費力照理說會比較高,很可能會為了把這3萬5花掉,而又去消費了超過這個金額的錢。這樣不是才會真正「刺激經濟、促進消費」嗎?
相對來說,台灣被我歸類為採立足點平等的發放,希望能把錢發給需要的人,所以其實立意本跟刺激消費不同。主要提供給月收入低於2萬4、工作受到疫情影響的自營業者、工會投保的等等。老實說,我並不覺得採立足點發放有什麼問題,但是採立足點發放最重要的就是想要「排富」,把錢發給「真正受到疫情影響的人」,可是來看看藝文紓困2.0內容:
自然人申請者:不論本須知第一次公告時有無提出申請,均可申請。將比照勞動部「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 方案,補助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共 3 個月為原則,每人每月 1 萬元共 3 萬元之補助。另審酌申請者新提出之已投入之製作或其他相關費用(依檢附之新事實證明審酌),酌予增加補助經費, 合計補助金額以 6 萬元為上限。
[申請者須提供]
1.申請表(附件 3-自然人申請表)。
2.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一百零九年受疫情影響之證明,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Ⅰ. 承攬或受委託之契約書影本。
Ⅱ. 若無書面契約者,可檢具邀約工作之電子郵件、通訊軟體之截圖,並同時檢附由委託單位出具之證明書(附件 4-自 然人受委託或邀請參與藝文活動證明書)。
Ⅲ. 其他可證明工作受疫情影響之資料。
4.投入成本佐證資料
白話文是「只要提出受疫情影證明的藝文工作者(自由接案那種,不是有公司的)就能可以拿到紓困金」,乍看其實也很合理,但是大家有發現嗎?沒有任何但書,不用查戶頭存款、是否有房地產、或是有其他業外收入?或是整個家庭收入不得超過多少?政府希望能快速發放的好意,要被濫用感覺真的會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畢竟很多能成為自由接案者的朋友,可都是先從資本階級的上位出生的呢...
不論是齊頭式或是針對立足點,都是好意,也都來自人民納稅錢,身為公司小齒輪,賺的很少,但一分一毫都跑不了,適逢這個報稅季,在按下報稅按鈕的時候,我真心誠意的希望所有去領紓困補助的朋友,都是真的「需要」,而不是只是貪婪的「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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