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阿蒙都不反對就保障國家安全而立法,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有啲法例,任何國家都基本應該要有,就如偷呃拐騙要拉,殺人放火要坐,販毒走私自然亦走唔甩。如果有個國家是沒有法例懲處殺人犯,人人也可以自由地傷人、殺人,誰大誰惡誰正確的話,那麼這個國家自當然無法維持,國不成國。
所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從來都是穩定社會的重要條件。無論是「國家」還是「家國」,有國先還是有家先,國和家的關係從來是唇亡齒寒,無家自然無國,無國之家亦難以獨存。可見家庭是否能得以安穩,還看國家本來是否和平,如果天天內亂,國破自必然家亡。所以阿蒙也是反港獨派,但這不是本文重點,有機會再談。
我們再觀乎國際做法:
美國,有叛國罪,有間諜法,有愛國者法案,用以打擊對國家的任何威脅,無論是外國勢力還是恐怖主義,當中愛國者法案增加了警權,警察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警察和移民管理單位亦可以拘留或驅逐被懷疑與恐怖主義有關的外籍人士;美國財政部長亦有權以控制金融方面的流通活動,尤其針對與外國人士或政治團體有關的金融活動。
英國有叛逆重罪法、反間諜、政府保密法等等,如果將英王推翻或向其宣戰,又或是鼓勵外國勢力入侵英國,被定罪的話,可判以終身流放。反恐怖主義法、反恐與安全法案、緊急反恐法等,亦就恐怖主義定立了相關的懲處。
日本亦有「外患罪」,任何勾結外國勢力以危害國家安全的最高可判以死刑。另外亦有「內亂罪」,對顛覆國家秩序、破壞國家統治機構,甚或有「危險思想」只是試圖發動政變的人,最高也是可以判以死刑。
雖然阿蒙不知道是否全球所有國家均有相關法例,但相信八九不離十,因為只有訂立相關法律,國家的安全和穩定才有保證。
問題是,別人的國家,是法治(rule of law)之邦,而中國,只是個法制(rule by law)的國家,香港呢?去問問dead body生。警察宿舍藏25公身斤冰毒而不被起訴,這就是法制的最好證明,法律,只是掌權者的工具。
所有應該立的法,在法治社會都應該立,只是要討論如何立;而在法制社會,所有應該立的法,在政府眼中亦都應該立,更不用和你討論如何立,何時立,甚至先立後訂亦可(執筆間,港版國安法的條例剛好在通過一整天後公開)。
國安法從來都應該立,但如果民眾沒能以任何直接甚或間接的方法參與立法的話,這個無上的權,必須落在民望極高又有能之士身上。可觀乎中國政府、香港政府,被多少市民不信任?沒有民意基礎的任何法律都不應該立,不能夠立。文初所指的殺人放火相關法例可以立,就是有民意基礎,是大部分人也不會反對的法例。而當我們連選擇當權者的權利也沒有的時候,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削弱他們殺人放火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