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

FB原文—因FB於10 月 31 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搬遷至此,日後如有更新,將於此更新。
在立法委員 張宏陸 辦公室主辦、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協辦的警察績效公聽會(直播連結)前幾日,我接到邀請出席。接到邀請的公文時,其實我猶豫了一陣子,因為我手邊要處理的工作不少,行程已經爆滿。而且「明知改革不太可能,幹嘛去得罪人?」
後來選擇前往,其實不是什麼想要實現理想(我很清楚改革有多麼困難),而是出於同情--同情那些在體制內想要改變,但卻面臨「沉默多數」環境的人--正如當年的自己。
當天到場時,幾位員警與我討論流程,並告知我被排在「專家學者發言」時間發言,有15分鐘的發言時間,立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問我有沒有準備投影片,我答覆:「我完全沒有準備講稿,我是來聽大家說話的,我就即興聽大家說什麼,聽聽各方說法有沒有道理,再決定回應什麼。」
結果我的回應超時7分鐘,不能怪我,有些人空話(或曰「幹話」)講太多,導致我15分鐘時間也回應不完。
我沒有準備講稿,所以我只能即席整理各方說法,即時就各方說法整理自己的想法。
直播影片自58:30起為我的發言,於會後扼要說明如下:

講在前面:

1.關於警政高層四處議論我辭職「是為了去當律師賺錢」的謠言
我辭職不是為了去當律師賺錢,是因為對於體系內改革澈底失望,想要在體系外實現理想。而且我本來就依法通過國考有律師執照,我要做什麼,不勞費心,還請警政高層將心思多花在如何讓警政體系更好、務實地讓治安「真正」變好。
2.新北與德國NRW邦比一比
學者林佳和教授表示,德國NRW邦的警察執法是「法治領頭羊」,所以該邦警察局高層是升官的人選。而我國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高層也是升官路上的必經之地,問題是新北有資格被稱為我國法制領頭羊?知名的冤獄賠償案件、移送錯被告的案件大量出現在新北倒是真的!
至於警大有「學者」上課鼓吹德國警察職權行使法有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的部分,人家德國各邦的警察法規都不同,講的是哪個邦?哪個邦敢用警職法取代刑事訴訟法?為什麼警大內部會有這樣的教育氛圍,就是你們警察體系要反省的!

一、警政署代表所謂的「基層表達意見管道暢通」?

我以在 鳴人堂刊登的〈「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啦」——全員皆基層的警界怪象〉一文所說明的警官界有趣的現象——往往會訴諸「我也是基層」與「不得已」的悲情牌——作為回應的主軸,對警政署的說法提出質疑。
弄臣環伺的高官,聽到的是什麼?是「真正」基層第一線執法的問題與意見嗎?是真正踏實、務實、想要「依法秉持專業辦案」的良知嗎? 如果有聽到,為何問題會「船過水無痕」?
改革有多難?除了施家榮檢察官在〈警方績效制度背後的政治常態〉一文所點出的,「警方的績效會是執政者拚選舉的利器」外,「全員皆基層」的警戒怪象、自甘平庸淪為沉默的多數等因素,都是幫兇。

二、專案績效的問題

其實專案績效的問題,其實應該不用我來講,這已經被大家批評到不能再批評了。
我提供的資料兩篇文章如下:
提到青春專案,2017年我調派至新北地檢署時,發現地檢署偵查動能被嚴重癱瘓。依照檢察長指示婦幼專組主任進行的統計,青春專案期間移送的案件多達上千件,但9成-9成5都是不起訴的案件
緝毒專案的問題,發生多少悲劇,警工推的員警也舉例報告過。我的文章也有詳細說明,不再贅述。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也是警工推員警提到的「斬手專案」,不過因為我是警工推舉例的那件案件的承辦(前)檢察官,對於該案件案情本身我不予公開評論,我只想就該案承辦過程中發現的專案績效亂象予以反映。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而且最可惡的是,斬手專案只要線上抓,但是羈押原因與必要的證據不足。車手上游也知道新北都這樣在搞,所以當他們懷疑某下手被檢警盯上時,索性報線給證據不足的單位員警,讓他們去抓,他們知道抓到後送到地檢署一定會放人,讓一個好好的集團案件被「瓦解移送」,案件支離破碎,全部車手都被放走,無從有偵查計畫的好好辦案,我有幾件案件就是被這樣亂搞,最後只好放棄。
事情還沒結束,據我南部地檢署服務的同學告訴我,最近的斬手專案甚至要求還要人頭帳戶,一個人頭帳戶算0.25還是0.5分,於是很多單位就想方設法湊滿4-5人再一起移送。這到底是誰在拖延辦案?
這到底在幹嘛?

三、不是知道哪裡有被告,就懂辦案欸!

你們一直吵著要雙偵查主體,自認檢察官只懂法律不會辦案。
問題是,執法的前提就是「依法」,有計畫、仔細把案件辦好,好好地把一個案件收網起來。
只要稍微有常識的法治國公民都會知道,偵查與審判的重點是證據;只要有點基礎法學知識的人也都知道,光是「抓到人」,沒有證據是沒有用的--「不是知道哪裡有被告,就懂辦案好嗎!」

四、媒體指揮的辦案

除了檢察司的主任檢察官提到警方自己剪輯「愛與鐵血」影片上傳網路、媒體報導警方執法影片,塑造英雄化假象的問題以外。還要補充的是,每當媒體社會新聞報導時,也不管事實是什麼,只要上報,馬上就是不顧法律的「大動作(違法)執法」。
例如小小的行車糾紛發生衝突,被某些無腦媒體報導成「惡煞」,這時局長逼分局長、分局長逼偵查隊長與所長,一群警察浩浩蕩蕩地前往當事人住宅,包圍人家家門口、用各種話術要人家出來面對,接著無票「同意」搜索,一型警察浩浩蕩蕩「陪」著當事人走「星光大道」,好幾名穿制服或刑警背心員警「陪」著當事人進入警局,讓媒體拍攝,說這叫「強勢執法」。對著檢察官、法官這些懂法的人,則說是「自願到案」。
這叫自願到案?好幾個警察押著一個人,還讓媒體拍,叫做「自願到案」?
如果這是自願到案,那其實不需要刑事訴訟法、不需要拘票、不需要現行犯逮捕規定,通通讓員警帶著走星光大道「自願到案」就好了!
那為什麼這些員警有自信敢這樣搞?因為被媒體報成英雄了啊!因為台灣人沒有法治觀念。而你們警政高層呢?你們明明看到這些畫面,卻從來不去管、不在乎,反而繼續倡導「愛與鐵血」,你們漠視、容任這樣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才要罵你們!
還有,你們常說「警察拚命抓,法官、檢察官拚命放」,請問你們多少人仔細去研究刑事訴訟法101、101-1條的立法目的與要件?我說的是刑事訴訟法,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請問:你們到底是要秉持依法執法的專業、當初在學校學習的理想來辦案,還是要聽從某些不入流的媒體記者的「指揮」來衝績效、作秀、亂搞?

五、癱瘓的是偵查品質

依照檢察司的統計,地檢署收到的案件,有75%是警察機關移送的。而在這五年內,每年逐年增加2萬件刑事案件量(年年逐年增加,沒有減少跡象)。
其實已經可以看出檢察實務即將被癱瘓的危機。而我之前在新北地檢署時,因紀錄科作業問題,主任檢察官清查我這股一年內偵結的案件中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量的報表。結果主任檢察官意外發現,我一個月少則結案70-80件、多則結案超過100件,還曾經一個月結案120-130件,然而,我平均每月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包含速偵的酒駕!)大約才10件上下
一個一級地檢署就是這樣被癱瘓的。加上長期以來莫名其妙的「檢警關係」,又發生高檢署鬧出的「200件事件」,人人想的都是如何壓低案件數、快速結案,誰還有心思發查核退、帶領與督導司法警察一起精緻偵查?於是,惡性循環就形成了。

六、有績效與獎金才要辦案?——難道警察是眼中只有胡蘿蔔的兔子嗎?

講到害怕基層員警懶散不辦案,這我也有經驗。我曾經待過澎檢,剛去澎湖時也被嚇到,一大堆待退休狀態的員警,請他們查個公共危險的火災案件,竟然抱怨連連。面對這種狀況,我們要想的是如何帶著他們動起來好好辦案,但不是要他們以各種特技技巧冒著生命危險遊走法律邊緣。
檢察司代表提到如果要發獎金、考評員警表現,應該是要跟起訴率與有罪判決率做個連結。然而現在卻變成有抓到人、有移送就有績效,也不管最後結果、不管品質,獎金就這樣發出去。
其實發獎金這件事情,本身很奇怪,難道薪水不夠嗎?薪水不就是認真做事情的對價嗎?身為一個公務人員,如果只有獎金才要辦案,那反而才是不適任的公務員。難道警察是眼中只有胡蘿蔔的兔子嗎?有胡蘿蔔吃,才願意辦案?
請問國人知道在「正義」背後是這麼醜陋的現象嗎?

以斬手專案為例,每拘提一個車手,獎金一萬元,這樣還嫌不夠,要求要提高喔!怎麼會有人貪心到這種程度?你們高層應該要思考,誰才是真正的懶惰?如果我們把事實戳穿了,真正懶惰的,不是那些踏實辦案、每件案件證據周延、但績效未必好的員警,反而是那些績效很好、領很多獎金、很會做秀,但移送品質惡劣的員警!
誠如檢察司代表所言,如果真的要獎勵,應該是針對那些主動挖掘案件,加入起訴率、判決有罪率等而予以實質考核。鼓勵員警跟著檢方一起踏實地把案件辦好,精緻偵查。
一起把案件辦好的精緻偵查,才是我過去3年9月以來心心念念的理想,但我不斷失望,甚至對於改革感到絕望。這才是我離職的原因。

📣延伸閱讀: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