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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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原文—因FB於10 月 31 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搬遷至此,日後如有更新,將於此更新。
在立法委員 張宏陸 辦公室主辦、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協辦的警察績效公聽會(直播連結)前幾日,我接到邀請出席。接到邀請的公文時,其實我猶豫了一陣子,因為我手邊要處理的工作不少,行程已經爆滿。而且「明知改革不太可能,幹嘛去得罪人?」
後來選擇前往,其實不是什麼想要實現理想(我很清楚改革有多麼困難),而是出於同情--同情那些在體制內想要改變,但卻面臨「沉默多數」環境的人--正如當年的自己。
當天到場時,幾位員警與我討論流程,並告知我被排在「專家學者發言」時間發言,有15分鐘的發言時間,立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問我有沒有準備投影片,我答覆:「我完全沒有準備講稿,我是來聽大家說話的,我就即興聽大家說什麼,聽聽各方說法有沒有道理,再決定回應什麼。」
結果我的回應超時7分鐘,不能怪我,有些人空話(或曰「幹話」)講太多,導致我15分鐘時間也回應不完。
我沒有準備講稿,所以我只能即席整理各方說法,即時就各方說法整理自己的想法。
直播影片自58:30起為我的發言,於會後扼要說明如下:

講在前面:

1.關於警政高層四處議論我辭職「是為了去當律師賺錢」的謠言
我辭職不是為了去當律師賺錢,是因為對於體系內改革澈底失望,想要在體系外實現理想。而且我本來就依法通過國考有律師執照,我要做什麼,不勞費心,還請警政高層將心思多花在如何讓警政體系更好、務實地讓治安「真正」變好。
2.新北與德國NRW邦比一比
學者林佳和教授表示,德國NRW邦的警察執法是「法治領頭羊」,所以該邦警察局高層是升官的人選。而我國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高層也是升官路上的必經之地,問題是新北有資格被稱為我國法制領頭羊?知名的冤獄賠償案件、移送錯被告的案件大量出現在新北倒是真的!
至於警大有「學者」上課鼓吹德國警察職權行使法有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的部分,人家德國各邦的警察法規都不同,講的是哪個邦?哪個邦敢用警職法取代刑事訴訟法?為什麼警大內部會有這樣的教育氛圍,就是你們警察體系要反省的!

一、警政署代表所謂的「基層表達意見管道暢通」?

我以在 鳴人堂刊登的〈「我也是基層,無能為力啦」——全員皆基層的警界怪象〉一文所說明的警官界有趣的現象——往往會訴諸「我也是基層」與「不得已」的悲情牌——作為回應的主軸,對警政署的說法提出質疑。
弄臣環伺的高官,聽到的是什麼?是「真正」基層第一線執法的問題與意見嗎?是真正踏實、務實、想要「依法秉持專業辦案」的良知嗎? 如果有聽到,為何問題會「船過水無痕」?
改革有多難?除了施家榮檢察官在〈警方績效制度背後的政治常態〉一文所點出的,「警方的績效會是執政者拚選舉的利器」外,「全員皆基層」的警戒怪象、自甘平庸淪為沉默的多數等因素,都是幫兇。

二、專案績效的問題

其實專案績效的問題,其實應該不用我來講,這已經被大家批評到不能再批評了。
我提供的資料兩篇文章如下:
提到青春專案,2017年我調派至新北地檢署時,發現地檢署偵查動能被嚴重癱瘓。依照檢察長指示婦幼專組主任進行的統計,青春專案期間移送的案件多達上千件,但9成-9成5都是不起訴的案件
緝毒專案的問題,發生多少悲劇,警工推的員警也舉例報告過。我的文章也有詳細說明,不再贅述。
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也是警工推員警提到的「斬手專案」,不過因為我是警工推舉例的那件案件的承辦(前)檢察官,對於該案件案情本身我不予公開評論,我只想就該案承辦過程中發現的專案績效亂象予以反映。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而且最可惡的是,斬手專案只要線上抓,但是羈押原因與必要的證據不足。車手上游也知道新北都這樣在搞,所以當他們懷疑某下手被檢警盯上時,索性報線給證據不足的單位員警,讓他們去抓,他們知道抓到後送到地檢署一定會放人,讓一個好好的集團案件被「瓦解移送」,案件支離破碎,全部車手都被放走,無從有偵查計畫的好好辦案,我有幾件案件就是被這樣亂搞,最後只好放棄。
事情還沒結束,據我南部地檢署服務的同學告訴我,最近的斬手專案甚至要求還要人頭帳戶,一個人頭帳戶算0.25還是0.5分,於是很多單位就想方設法湊滿4-5人再一起移送。這到底是誰在拖延辦案?
這到底在幹嘛?

三、不是知道哪裡有被告,就懂辦案欸!

你們一直吵著要雙偵查主體,自認檢察官只懂法律不會辦案。
問題是,執法的前提就是「依法」,有計畫、仔細把案件辦好,好好地把一個案件收網起來。
只要稍微有常識的法治國公民都會知道,偵查與審判的重點是證據;只要有點基礎法學知識的人也都知道,光是「抓到人」,沒有證據是沒有用的--「不是知道哪裡有被告,就懂辦案好嗎!」

四、媒體指揮的辦案

除了檢察司的主任檢察官提到警方自己剪輯「愛與鐵血」影片上傳網路、媒體報導警方執法影片,塑造英雄化假象的問題以外。還要補充的是,每當媒體社會新聞報導時,也不管事實是什麼,只要上報,馬上就是不顧法律的「大動作(違法)執法」。
例如小小的行車糾紛發生衝突,被某些無腦媒體報導成「惡煞」,這時局長逼分局長、分局長逼偵查隊長與所長,一群警察浩浩蕩蕩地前往當事人住宅,包圍人家家門口、用各種話術要人家出來面對,接著無票「同意」搜索,一型警察浩浩蕩蕩「陪」著當事人走「星光大道」,好幾名穿制服或刑警背心員警「陪」著當事人進入警局,讓媒體拍攝,說這叫「強勢執法」。對著檢察官、法官這些懂法的人,則說是「自願到案」。
這叫自願到案?好幾個警察押著一個人,還讓媒體拍,叫做「自願到案」?
如果這是自願到案,那其實不需要刑事訴訟法、不需要拘票、不需要現行犯逮捕規定,通通讓員警帶著走星光大道「自願到案」就好了!
那為什麼這些員警有自信敢這樣搞?因為被媒體報成英雄了啊!因為台灣人沒有法治觀念。而你們警政高層呢?你們明明看到這些畫面,卻從來不去管、不在乎,反而繼續倡導「愛與鐵血」,你們漠視、容任這樣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才要罵你們!
還有,你們常說「警察拚命抓,法官、檢察官拚命放」,請問你們多少人仔細去研究刑事訴訟法101、101-1條的立法目的與要件?我說的是刑事訴訟法,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請問:你們到底是要秉持依法執法的專業、當初在學校學習的理想來辦案,還是要聽從某些不入流的媒體記者的「指揮」來衝績效、作秀、亂搞?

五、癱瘓的是偵查品質

依照檢察司的統計,地檢署收到的案件,有75%是警察機關移送的。而在這五年內,每年逐年增加2萬件刑事案件量(年年逐年增加,沒有減少跡象)。
其實已經可以看出檢察實務即將被癱瘓的危機。而我之前在新北地檢署時,因紀錄科作業問題,主任檢察官清查我這股一年內偵結的案件中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量的報表。結果主任檢察官意外發現,我一個月少則結案70-80件、多則結案超過100件,還曾經一個月結案120-130件,然而,我平均每月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包含速偵的酒駕!)大約才10件上下
一個一級地檢署就是這樣被癱瘓的。加上長期以來莫名其妙的「檢警關係」,又發生高檢署鬧出的「200件事件」,人人想的都是如何壓低案件數、快速結案,誰還有心思發查核退、帶領與督導司法警察一起精緻偵查?於是,惡性循環就形成了。

六、有績效與獎金才要辦案?——難道警察是眼中只有胡蘿蔔的兔子嗎?

講到害怕基層員警懶散不辦案,這我也有經驗。我曾經待過澎檢,剛去澎湖時也被嚇到,一大堆待退休狀態的員警,請他們查個公共危險的火災案件,竟然抱怨連連。面對這種狀況,我們要想的是如何帶著他們動起來好好辦案,但不是要他們以各種特技技巧冒著生命危險遊走法律邊緣。
檢察司代表提到如果要發獎金、考評員警表現,應該是要跟起訴率與有罪判決率做個連結。然而現在卻變成有抓到人、有移送就有績效,也不管最後結果、不管品質,獎金就這樣發出去。
其實發獎金這件事情,本身很奇怪,難道薪水不夠嗎?薪水不就是認真做事情的對價嗎?身為一個公務人員,如果只有獎金才要辦案,那反而才是不適任的公務員。難道警察是眼中只有胡蘿蔔的兔子嗎?有胡蘿蔔吃,才願意辦案?
請問國人知道在「正義」背後是這麼醜陋的現象嗎?

以斬手專案為例,每拘提一個車手,獎金一萬元,這樣還嫌不夠,要求要提高喔!怎麼會有人貪心到這種程度?你們高層應該要思考,誰才是真正的懶惰?如果我們把事實戳穿了,真正懶惰的,不是那些踏實辦案、每件案件證據周延、但績效未必好的員警,反而是那些績效很好、領很多獎金、很會做秀,但移送品質惡劣的員警!
誠如檢察司代表所言,如果真的要獎勵,應該是針對那些主動挖掘案件,加入起訴率、判決有罪率等而予以實質考核。鼓勵員警跟著檢方一起踏實地把案件辦好,精緻偵查。
一起把案件辦好的精緻偵查,才是我過去3年9月以來心心念念的理想,但我不斷失望,甚至對於改革感到絕望。這才是我離職的原因。

📣延伸閱讀:歷來投書/專欄文章彙整--依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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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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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判決書PDF檔案下載點) 判決全文共53頁!因此只針對背景與重要部分分析,以利讀者理解。 ☆由於本案一審判決於本文撰文時(2020年2月11日)還沒有確定,因此本粉專不評論法律見解,只就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做分析。 壹、背景
依照主題分類整理過去歷來投書/專欄文章。讓我得以我自己回顧、爬梳與檢討過去,將過去曾經思考的實務問題分類出主題與骨幹,接下來會開始整理國內外其他相關文獻資料,做為日後研究努力的方向。
(最後更新日期2020/07/18) FB原文—因FB於10 月 31 日後網誌建立和編輯功能將停用,因此搬遷至此,日後如有更新,將於此更新。 收到很多來訊索取講義。以下為過去擔任檢仔時,警方常發生問題的常用講義公開版,有的是前往警局演講的講義,有的則是個案發現紕漏後的貼文檢討。 這些內容不只過去三
《鏡子森林》描寫一群新聞工作者,在媒體業面對金錢、權利的現實環境中,與政界、財團、警界、司法、被害人家屬等交會的光明與陰暗面。本文擬從真實的偵查與相驗程序談起,探討偵查不公開與媒體之間的關係與衝突,進而從理想與人性的角度,與讀者一同思考當今的媒體與被人們忽視、扭曲的社會問題。
2016年底,台灣本島往馬公的班機將一封來自K醫院的信捎往澎湖地檢署檢察官辦公室。信封上沒有寄件人署名,收信地址為「澎湖地檢署」...那是一位受禁戒及監護(併執行)處分人Y的來信。 也許對他而言,這位當初聲押他的檢察官已經不再是原本讓他橫眉豎目恨得牙癢癢的仇人,而是再平凡不過的凡人。
從刑事案件的產生出發,接著以倒敘法的方式先看審判中可能產生的攻防,再回頭看偵查中檢警關係與偵查檢察官的任務、第一線偵查中最常發現的問題,最後探討現行司法實務的困境與司法改革重點 *本文原文於 2017-05-04 刊載於風傳媒:〈 吳忻穎觀點:讓我們從刑事訴訟及證據法則實務來務實的討論司法改革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判決書PDF檔案下載點) 判決全文共53頁!因此只針對背景與重要部分分析,以利讀者理解。 ☆由於本案一審判決於本文撰文時(2020年2月11日)還沒有確定,因此本粉專不評論法律見解,只就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的法律見解做分析。 壹、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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