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目前各項國際條約皆未訂定性活動的法定年齡。《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國際勞工組織第182 號公約》皆未規定性自主年齡,而是交由締約國自行訂定。因此,性自主的法定年齡因國家而異,但大部分國家將之訂在14到16歲之間。
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兒少與同儕(未滿18歲)之間的性關係與兒少和成人之間的性關係做區分。同時,考量到兒少不斷發展的能力,且達到性自主年齡的兒少擁有從事性關係的權利(但並非是剝削或虐待關係),和已達到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在某些國家中並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此外,歐盟指令2011/93也規定,對於含有兒少性剝削或性虐待的犯罪,加害人之刑期可依犯罪的嚴重程度以及受害兒少是否已達性自主年齡而有所不同。
結論:
為避免法律中可能的誤解或灰色地帶,應明確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皆禁止與未達法律所訂定之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無論是否取得該兒少之同意。若兒少已達到性自主年齡,則可在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活動。然而,無論何種情況,所有兒少都不該合法同意受到剝削或虐待。因此,締約國立法將對未滿18歲兒少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入罪,是非常重要的,並且也應該將所有對剝削或虐待行為的「同意」視為無效。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
《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每個孩子都應該受到保護, 需要你我一起守護
邀請您以實際行動支持展翅,
讓我們更有力量,穩定且持續地投入兒少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