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現行犯的強迫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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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黃姓退休員警前年因反年改,向總統車隊陳抗時,被控妨害公務及傷害罪起訴,彰化地院仔細勘驗警方三十七個錄影機和密錄器的畫面,又根據其他員警證詞,發現警方高層曾指示「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不要讓陳抗者按氣笛喇叭等,已逾越警方守法基本界線,判黃無罪。判決中披露警方執法手法,引發熱議。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而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配上現行犯逮捕,是警察執法的尚方寶劍,具有先斬後奏的功能。警察理論上是治安的守護者、人民的保姆,然而實務上警察執勤時為了特殊目的,常搞一些小動作引誘民眾犯罪,譬如說先小聲罵民眾,當民聽到時沒有想太多反罵警察,變成侮辱警察的現行犯,又或者用挑釁的言語激怒民眾,讓情緒管控不佳的民眾與警察拉扯,甚至執勤時故意貼民眾很近,像跳黏巴達,讓民眾「衝撞」警察,許多民眾因此成為妨害公務的現行犯。本次警察就是使出「黏巴達」之術,拉扯黃姓民眾手上的喇叭,讓他輕推警察,再配上媲美奧斯卡的「假摔」(不去演戲或踢足球太可惜),使黃姓民眾落入妨害公務的陷阱。
法院官判決指出,黃姓民眾的輕推、閃避,均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很難認為有「妨害公務」之主觀犯意;有警察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他是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黃姓民眾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
法官更語重心長的說:「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雖然法官如此呼籲,但一般民眾碰到警察違法執行職務時,譬如說碰到違法盤查,總不能等到事後才讓法官幫自己洗刷冤屈,該怎麼辦呢?第一點,千萬要耐得住性子不要生氣,冬雨讀大學時也碰過警察違法盤查的情形,明明就只是在自己機車上等女友下班,還被警察當成犯人要求把口袋東西掏出來,那種不爽的心情我也懂,但是記住「#罵警察或動手推警察就輸了」。第二點,要求填寫臨檢異議單,不過有警察會騙你說你填異議單,他就可以違法盤查了,記住填單子是一回事,違法盤查的行爲仍然是絕對禁止。第三點,萬一碰到警察貼很近不給走,請直接停下不要給警察凹「衝撞」的機會,#掏出手機直接打110報警(以毒攻毒?),說有群人故意擋住你不給走,你要提吿妨害自由,不需要提到警察擋住你免得被以為是惡作劇。第四點,報完警後用手機錄影蒐證,可以上傳YouTube看能不能成為熱門影片,此時你是為了監督警察執勤有無違法並保全證據,是不會違反個資法的。
最後有個更值得思考的,如果新聞中黃姓民眾對違法逮捕的警察提告妨害自由,警察是誤認事實還是誤認法律?法官會判有罪還是無罪呢?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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