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老婆不做飯也是離婚理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1 年 7 月 6 日 作者: LIU SHERRY
台北有位王姓男子至新加坡工作,去年2月回到台灣遵守了14天的隔離規定。在這段期間妻子對他完全不關心,由於沒有生孩子,就整天和朋友出去玩,甚至表示結婚多年來沒煮過飯也沒在作所以無法準備三餐
原來,自結婚以來妻子就說自己有憂鬱症決定辭職在家,但也不想看醫生,說要參加公職考試也完全沒報考,只會在家無所事事或成天出去玩、花丈夫的錢。本來兩人還有打算合資洗衣店,卻又因為不想和別人打交道導致王男除了正職工作外還要處理洗衣店的事務,也以頂讓坐收。加上這次疫情事件讓王男氣得想離婚
在法庭上,妻子一下子說是自己不小心忘了,又說可能是因為王男有小三才會出差一回家就嚷著要離婚,還對她家暴。但連妻子的父親都說,在醫院看到受傷的不是自己的女兒而是王男。
法官覺得這妻子完全不把婚姻放在眼中,一點都沒有想要努力經營婚後生活的意思,更沒有反省的作為,判准離婚
有這樣的老婆還真是傷腦筋,感覺上就是想把丈夫當作提款機,一點都不願意替對方付出,這也難怪婚姻無法維持下去。當然,筆者不是當事人,不方便評論他人婚姻,也許女方也有你我不知道的隱情在其中。我們今天就單純以表面上的狀況來做分析。

檢疫期間,有義務幫配偶做飯嗎?

誰都沒有義務幫誰做飯,但民法上卻有所謂的「扶養」義務。根據第1116-1條規定,除了父母要照料子女至成年外,夫妻雙方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這扶養順位沒有分誰先誰後,與對子女的義務並列在第一順位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重點並非有沒有協助準備三餐,而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長年對丈夫的事置之不理,只能說這次疫情是離婚的導火線罷了。

夫妻沒有生活上的交集,也能離婚嗎?

就算是室友也會有些許生活上的交集,這樣不聞不問的狀況實在讓人難以相信兩人有夫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就能適用在這樣的狀況下。尤其檢疫期間妻子的不聞不問,更能凸顯出兩人的婚姻問題

婚後沒工作的人也可以拿到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嗎?

剩餘財產分配的用意是在保護婚後經濟能力較弱勢的一方,尤其照顧孩子做家事的家庭主婦/夫,但案件中的妻子不但沒有達到先決條件,還幾乎無視婚姻的存在,想請求全額婚後財產分配恐怕很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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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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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748施行法第二條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他規定包含年齡、證人以及後續生活、離婚等,都與異性戀大同小異。並且第七條特別強調「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成立第二條關係。」,換而言之,就是一次只能有一段婚姻關係,不能同時擁有法
大家都知道要告成通姦罪,必須要有充足的「性交證據」。有些受害者的配偶為了取得證據,不惜闖入汽車旅館的客房內,最後不但通姦沒告成,還被反告了妨害秘密罪,順帶一提,這刑責是3年以下,比通姦罪來得更重。為了讓通姦者被關一年,卻甘願自己冒著被關三年的風險嗎?這恐怕有點不符成本吧?
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
平常上班時間在公司任由老闆差遣,好不容易熬到下班時間可以回家放鬆,卻因為無視老闆的信息被依照公司規定開罰或扣薪水。讓員工們欲哭無淚。 「有時候就真的只是在忙或是要兼差其他工作沒辦法回,就饒了我吧!」 雖然這麼比喻好像有點奇怪,但看在筆者眼裡,這樣的僱主有點像碰上控制慾望過強的恐怖情人而跑來找我們家律
雖然分成三種不同的規範,但不管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都是與「性」有關的權益受到損害。我們不能容許任何性犯罪在社會上為所欲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勇於站出來讓加害人繩之以法。
碰到颱風訂單實在很辛苦,為了賺錢還是得出門奔波。也許有人會說,外送員期時可以選擇颱風不接單,但請不要忘了,還是有Pizza店或速食店等那類並非說拒絕就可以拒絕的外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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