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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筆者所在的校園中有生理假的假別,並且與病假有著不太一樣的規定。於是筆者小小的腦袋變好奇道:為什麼這兩種假別會被區分出來呢? 以下是小小的論述與提問:
生理假從字面意義解讀,是因為不可抗力的「生理」因素以至於無法上班/課而需要請假。而病假在實質意義上也是為不可抗力之生理因素,那為何出現個兩種假別呢?這兩種情形的背後是不是著本質上的區別?
於是今天的討論誕生了,筆者試圖看看現況下病假與生理假的差距,並試著了解兩者不同的成因,而如果將兩者合併,又會有什麼問題或隱憂呢?
貳、現況下
現在生理假的設置在全球並不是普遍狀況,多集中於東亞地區(歐美地區未設置可能與生理假無用論與逆向歧視的討論有關)。而在台灣,生理假主要出現的場域為職場與校園,以下從《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勞動部相關規定;與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各校規定,簡單敘述生理假實施之應然。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資料來源: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同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日,加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共計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
若屆請假日數上限,倘該勞工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惟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勞資雙方之約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註1)
也就是說,勞工每年得請3次生理假,超過則併入病假論,而請假期間同病假給付半薪。而如果合併病假超過1年內30日的規定(此處應指普通傷病假),還是可以請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而在是否檢附證明方面:
該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勞動部給出的解釋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與其他請假之規定相同,但「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需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然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除認定上十分困難外,勞資爭議亦見頻傳。 」所以在實施細則規定不需要檢附證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二十四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
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所以我們在法規上看不出來各假別如何運作,要往下找各校的相關規定,以下以高雄中學及聖功女中為例:
高雄中學學生手冊
學生請假規則
第五條 請假期限及規定:
(一)病假: 1.學生請病假需於返校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 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2.學生請病假須檢具衛生單位登記有案合法 之公(私)立醫院及診所就診證明或收據(均需蓋戳章)。
3.一天(含)以內之請假,若無醫療院或診所證明文件,僅在家休養之病痛,由家長(或監護人)確定後以事假辦理;兩天以上之病假應檢附就醫證明。
…
(七)生理假:女學生因生理期來臨,而無法上課時,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請假2 日以 上者須檢附安全衛生中心或合格診所、醫院開立之證明)。
因此在請假程序上,學校對病假與生理假差異不大:1日內不需檢附證明(但病假被併入事假辦理),而2日內均需檢附證明。但兩種假別在其他方面仍有差異,例如課堂時數的計算上,生理假不列入缺席而病假列入;成績計算方面,段考因病假缺席成績會打折,而生理假否。
聖功女中學生手冊
學生請假規則
四、病假: (一)不能到校上課,請家長當日打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報備,並於返校上課後七個 上課日至學務處領取請假單完成請假手續。(請假二天【含】以上,須附家長證明或醫生證明) (二)若上課【含午休】中途身體不適至健康中心休息或返家等,凡未在教室內上課者,均須依病假程序完成請假手續。 (三)超過三天以上者,須會簽健康中心,以便追蹤病情。
…
十、生理假: 學生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但 不影響全勤獎且不納入成績考核。(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但仍須依規則完成請假)
此處病假與生理假的請假程序同樣差異不大,病假可以用家長證明,而生理假不須證明。但生理假被限定在每月1日。全勤計算方面,病假列入而生理假否;在成績計算方面,高中部的生理假與臨時重病皆可以原分補考,但國中部的病假則會60分後打折計算。
小結
在各校規定上,病假與生理假的程序差異主要在檢附證明與得請假日數方面,而兩種假別在後續計算上也有不同的影響,所以病假與生理假在現況下的校園中確有差異存在。
而因為筆者目前尚未進入職場,對其相關運作狀況不甚熟悉,所以今日的討論主體將以校園內的生理假與病假為主,還請多見諒。
參、生理假的相關討論
一、概論
前先提及歐美地區沒有設置生理假,但也有相關的討論:
支持設置
女性在生理上確有需求,每個月一次的正常生理現象也不該被視為「病」,設置月事假是保障女性在立足點上的平等,避免因為生理因素在學習與勞動上產生不平等。
反對設置
這部分有幾種平行的論點。首先是月事假的存在可能讓女性處於弱勢地位,在月經汙名與女性地位弱勢下,「月經假這個詞會給人帶來負擔,那些從來沒有經歷過嚴重痛經的人可能會得出毫無依據的假設;例如,"那個女人因為不太嚴重的問題得到了一天假期。"」(Lara Owen) ,在現況下,專門為女性設置政策也可能會適得其反,「完全取消性別因素反而有可能讓深受痛經之苦的女員工享受到她們所需的假期。」(Eden King) 。
其二是生理假可能會有隱私暴露的問題,而限制在女性可能會使「男性的生理需求並沒有被顧及到,也會讓女性被視為較弱的一方。」
二、校園內的問題
- 因為多數不須檢附證明的特性,在部分學校中生理假有濫假的問題,部分學生將每月一次的請假額度視為特休而忽略自己的實際身體狀況,導致雖然校方/學生都知道這次請生理假並非真正生理因素卻無從阻止,而真正有生理因素須請假時卻無假可請了。(此論點乃推論自相關學校學生意見,缺乏足夠樣本數支持,不一定為普遍狀況)
- 生理期的狀況因人而異,有些人不需請假,但有些人可能需要2天以上的休息,此時在部分學校規定生理假為1日的情形下,多轉由病假或事假,生理假與病/事假的範疇產生模糊邊界。(如果病假與生理假確有差別並有其原因,則兩者分野不應被模糊)
- 病假同為不可抗力之生理因素,但在部分學校中出缺席與成績計算方面有被列入的情形。
- 患病或相關事由的程度同樣因人而異,提出之醫師證明同勞動部所言難以衡量個人耐受情形,則要求提供診斷證明是否有助於判斷是由正當性須存疑,並排除了非疾病(disease)但影響學習的症狀(如單純頭痛)。
- 部分疾病有被汙名化的情形,如精神疾患在請病假時可能面對額外的社會負擔。
肆、病假與生理假的差異可能性
一、月經不是病
這或許是在討論兩者差異時最容易想到的論點了。(但老實說,筆者並不喜歡這樣的論述,因為這句敘述中隱含對「病」這個概念的負面連結。政治正確地說,這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包含了對於身心障礙者與病友的歧視。)
就此觀點而言,月經並非女性所希望的,而這樣的生理現象應該被重視,而不應與疾病混為一談;但反過來說,疾病同樣不是患病者所希望的,大家「平平是人」,不應該被區分是生理現象或是外在干擾、被標籤化甚至汙名化。於是我們需要先釐清一個問題,什麼是病?
病是甚麼?
病理學(pathology) 客觀的疾病
在現代醫學上,疾病(disease)是被定義的。醫學社群會列出關於各種病徵的條件,進而產生一份清單,對照目前病患身上可觀察的症狀,就可以做出疾病診斷。換言之,依據身上出現的病癥,如果符合特定疾病的條件,就可以被判斷為罹患該疾病(確診)。所以疾病是一個客觀的存在,如果有相關病癥,就是有該病,反之則否。就此定義來看,「月經不是病」是一個正確論述,因為我們沒有把月經定義為病。
但這樣論點同樣有遭受批評,有人認為科學標準與患病感受不一定全然相關,不適感(illness)應該有著一定程度的主觀意識。
不健康(unhealthy) 主觀的不適
「假設一個人具有某種患病的經驗(例如說各種主觀的不舒服),但醫生卻觀察不到能讓他確診的證據,那麼我們就不能宣稱他生了病,而這可能會讓他未得到應有的照護。」,一個人在客觀上沒有確診為某疾病,並不代表他沒有因為身體的不健康而受苦(suffering),它可在主觀上覺得自己的確有生病的經歷(experience),而可能因為不符合某些疾病的要件而被排除在外。「以憂鬱症為例,如果一個人不滿足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規定的條件,即使他的症狀實際上可因醫療的介入而獲得改善,醫生仍無法給予其適當的治療。」(註2)
馬林克:「不健康的三種模式」(three modes of unhealth) (註3)
- Disease:病理學上的進程
病理學上客觀定義的疾病。
- Illness:個人關於不健康的主觀感受
主觀的感覺,與disease有部分出入。
- Sickness:社會角色/個體與社會協商的結果
個人是否被社會判定為「生病」,就算有disease也不一定被判定為sick。(e.g.早期的精神疾病)
所以現行假制是甚麼?
在對於生病的認定如此多樣的情形下,學校是如何認定是否需要請假?
如果病假需要提供醫師證明,這樣的假制比較貼近disease,需要一個客觀的標準衡量是否生病、是否需要請假。而生理假在病理學上不算做生病,就勞動部的說明,會比較貼近illness,因此通常不需檢附證明。
但這樣並非沒有問題,部分症狀可能具有illness的特性卻不被判定為disease,例如憂鬱症的低潮期可能會影響學習狀況,但不一定會被判定,在請假上就會有相關問題;而如果對生病的詮釋全數擴張到illness,則需要面對與生理假相同,可能濫假的問題。
而為何筆者認為「月經不是病」的論述有問題,源自於社會對sickness可能的汙名化。學校認定可以請病假或生理假,無論是源自於客觀標準或主觀感受,都賦予請假者sickness的標籤,但這個標籤常有被社會汙名化的可能,與負面的(negative)或失能的(disable)連結,放在月經上則有月經汙名化等問題。但「月經不是病」在去除月經汙名化的同時,在意義上試圖脫離對sickness的負面標籤,卻又打擊了其他被判定為生病的群體,強化sickness的負面標籤。但如果我們都同意被認定為需要請假的人都有請假的必要,基於主流「立足點平等」的論述角度,sickness需要請假並不是因為他處在不利狀態,而是為了完善他的權益。「請假並不是因為有病,而是因為生病」。剩下的論證同身心障礙的污名化問題,因為篇幅與比整能力的限制,暫不討論。
二、是否檢附證明
在比較病假與生理假的差異中,另一個在制度上較大的的差異便是檢附證明。關於是否需要證明,除開方才提及disease與illness的差異,另外還有月經汙名與隱私等問題。
曾有案例是學生在體育課時因為生理期向老師表示無法參加運動,但被老師要求證明,於是學生直接將手伸進褲子,以血證明確實有月經。
因為上述理由,有人認為生理假不需要檢附證明,一方面生理期的主觀感受不同難以客觀衡量,且學生有權保持隱私,是否處於生理期是個人隱私的範疇不應被證明。但病假可以就醫衡量,為了避免濫假應該檢附證明。
但反過來說,病假也有同樣的問題,疾病可以被客觀衡量,但是否需要請假因人而異(上開disease與illness的落差),而個人是否罹病也屬於個人隱私的範圍(如愛滋病的篩檢會多重的隱私防護),如果生理假能不檢附證明的理由成立,病假也應該適用。
或另一方面,有人認為無論何種假別都不應濫假,而生理期雖不歸為疾病,但依然有科學方法能夠檢視是否有月經來潮,在制度上也能比照其他隱私規定做到個資防範,因此理由不成立。
伍、可能方向假設
如果 參、生理假的相關討論 所提及之校園問題確有成立,而我們也找不到區分生理假與病假的本質性落差,那未來什麼可能方向?
從嚴認定,不要濫假:全依現行病假處理
在這樣的做法中,因為主觀認定太寬鬆而生理期相對於病的特殊性又無法被證明,生理假可能併入病假處理,在隱私的保護下需要證明客觀上確實處於生理期,在出缺席、成績等假別相關規定上則照病假計算。此認定下較看重義務教育的義務層面,並認為學生可能因隊請假認知不足而濫假,傷害受教權,因此需要從嚴把關。
從人認定,顧全差異:全依現行生理假處理
病假與生理假都是因為生理因素而需要請假,兩者的差異性無法論成的狀態下,生理假的相關規定又有存在的合理性,且病假同樣適用上述理由,則病假應該併入生理假計算,一方面補足依病理學疾病判定而與主觀感受落差的守備範圍,也能顧及個人隱私權的考量,消弭兩者標籤化與汙名化的問題。而在濫假方面則以相對柔性的教學避免,教導學生正確認識各項疾病與生理期的相關知識並釐清生理假的性質。此認定較看重請假權益與學生的需求,並將請假視為學生的選擇而非以濫假切入。
最終,筆者依然無法了解到關於病假與生理假的本質差異,但也認為現行的假制有其問題。如果有人能論成兩者的不同,或對現行假制的合理性辯護,還再請提出了。
陸、參考資料
註2:Williams Jr, John W., et al. 2000. Treatment of dysthymia and minor depression in primary care: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in older adults. JAMA, 284.12: 1519-1526.
註3:Boyd, Kenneth M. 2000. Disease, illness, sickness, health, healing and wholeness: exploring some elusive concepts. Medical Humanities, 26.1: 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