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你直到最後#2】:離開時以我喜歡的樣子

2021/07/12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媽媽,我能為妳做甚麼?」之後的我很常說這句話。
陪伴一個乳癌末期的病人,家屬究竟能做甚麼,我想就是一起面對死亡,並且提前做好準備。討論後事、討論死亡是至關重要的一件事,很多家庭(包含我家)都避諱討論死亡的議題,當下覺得不必要或不吉利,然而死亡往往是無預警的。因此提前做好準備,了解病人的想法,在死亡發生或需要做重大決定的時候才不會發生後悔的事,甚至是讓病人痛苦的事。
媽媽是個重視尊嚴和生活品質的人,所以做化療、手術和服用標靶藥大多採取消極治療,她想要美麗的離開。她和我說,她想要在大家的祝福下靜靜的離開,然後將我撒在陽明山的花葬樹葬區。
她知道自己往後癌細胞會轉移全身,身體虛弱最終器官衰竭而過世。為了走前不要插一堆管子在身上,完全失能不能自理,所以她打算簽〈放棄急救同意書〉(也稱DNR)
  • 基於對於病人生命權的保障「醫師法」、「醫療法」與「護理人員法」均提到對於病況危急的病人,應施予適當急救措施,故病人/家屬若未事先特別聲明,在病人生命徵象不穩定或消失時,醫護人員均會予以CPR,以求挽回生命。然而,對於存活期有限的末期病人,即便是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施予CPR等急救,只能短暫維持心肺功能外,已經受損的器官仍會持續惡化,且氣管內插管、呼吸器與電極等人工維生醫療對此類病人通常會帶來更多的身心痛苦折磨,故醫療人員會傾向建議讓病人在生命最後終站到達時,不要施予CPR。而此項醫療不作為,需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徵得病人/家屬的同意,故需有DNR書面簽署,以茲證明。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一、三、四、七條。「醫療法」第六十條。「醫師法」第二十一條。「護理人員法」法第二十六條。
  • DNR Q&A 高雄榮民總醫院 家庭醫學部 安寧緩和醫學科
我的媽媽:「我很幸運,我還有兩年,夠我跟這世界好好道別了!」
「我很幸運,我還有兩年,夠我跟這世界好好道別了!」
媽媽甚至成立一個社團裡頭都是關於癌症末期無痛治療、病人自主權的相關資訊,或媽媽如果死在家裡該如何處理。同時堅定表示她想盡可能的不要痛,任何會劇痛的治療都會拒絕。同時,媽媽在家有時間或在急診時她會寫一封封信給她身邊的人,也會寫自己的遺書,內容包括遺產怎麼分配、後事如何舉辦、媽媽過世後要出一本繪本等。
現在起,我要守護媽媽的遺願,並且陪著她走完這個不容易且艱辛的一步。讓她好好的與世界與她愛的人告別,讓她盡可能不要痛,讓她以她喜歡的方式離開,就是愛她的我唯一能做的。
愛著家人的你,陪他走最後一程的你,都是他們眼中的天使。
詩婕
詩婕
/我的人生如果是一套餐點/我將以哲學、文學、美學為前菜 使命感與夢想為湯, 朋友親情為沙拉, 主耶穌為主菜, 金錢、成就、外表為甜點, 愛情為飲料或酒品, 靈與文字為餐具, 最終以歲月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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