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台北捷運某位廖姓女夜間巡查員,在2016年10月26日晚間7點多從蘆洲住處騎車前往捷運北投站上11點的夜班,卻在行經環堤大道時不慎摔車造成腿部受傷,手術後因不良於行,頻向公司請假,嗣於2017年1月遭公司以無故曠職為由解雇。
廖女不滿提起訴訟,主張她在上班途中受傷屬職業災害,雇主應補償醫療費用及醫療中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共計20萬3,535元,該案經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審理後,認為廖女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屬職業災害,判決雇主須如數給付,雇主遂提起上訴,經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廖女發生車禍時距上班仍有3個多小時,並非上班之適當時間,改判雇主免賠確定。
看完新聞,不難發現一、二審法官對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是否屬【通勤災害】,看法並不相同,因此今天就來聊聊實務是如何認定的囉~
何謂【職業災害】?
首先,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 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而勞工如果因為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也就是以下四類補償:
一、醫療補償;二、工資補償;三、失能補償;四、死亡補償。
不過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並沒有詳加定義何謂【職業災害】,加上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為立法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所以,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得先看勞工是依據哪種法規主張自己的權利,再由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中做判斷。
何謂【通勤災害】?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屬於職業災害,一直是有爭議的問題。通常狀況下,司法實務上是以下列兩點為主要判斷依據:
一、是否屬於上、下班之【適當時間】
例如勞工晚上6點下班,通常半小時就可以到家,但因為去修車修了3個多小時,結果到晚上11點才到家,這時就不能認為是下班的適當時間了。
二、是否屬於上、下班之【合理路徑】
例如勞工家裡在忠孝東路一段,要到位於忠孝東路四段的公司上晚班,卻先繞到師大夜市買晚餐再去公司,這時勞工因為偏離一般人會走的路徑去做別的事,可能就不會被認為是合理路徑。
如果以上兩點皆具備,通常就會認為是職業傷害,即所謂的【通勤災害】。
因此,上、下班通勤災害固然不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會是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的職業災(傷)害。
結論
因為本案的車禍事故是在晚上6點53分左右發生,廖女自己又承認從新北市蘆洲區住家到北投捷運站的通勤時間通常只需1小時,惟廖女的工作時間是晚上11點到隔天7點,正常狀況下,廖女應該在晚上9點半到10點間出門即可,卻在晚上6點多就出門,顯然已遠遠超過上班之適當期間,所以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不屬於通勤災害,因而駁回廖女的請求,也就不意外啦。
文後呢喃
話說這多出來的這3個多小時,如果國道路況順暢的話,已經可以從台北開到台南了,筆者個人也認為實在很難排除廖女有另外行程的可能啊…。對本案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臺灣新北地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判決唷~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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