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10月,有位就讀台科大的張姓碩士生因為私人
感情糾紛,便到台大研究生的宿舍找謝姓男子談判。在
談判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張男拿出預先藏好的硫酸和水果刀
攻擊謝男,造成謝男和一位駱姓同學與女保全受
重傷。張男在
行兇後也當場
輕生。
謝男因為被潑酸嚴重
灼傷,不但毀容還無法排汗、失去
味覺,因化學灼傷視力受損嚴重。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他於日前提出台大、三總等就醫紀錄與費用
證明,向台北地檢署
申請犯罪
被害補償。檢方也看在謝男終身痛苦與不便的份上,全數補償醫療費用與精神慰撫金。
情殺案受害者政府補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
1.遺屬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殯葬費30萬元、法定扶養費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申請之遺屬順序:第一順位: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孫子女→第四順位:兄弟姊妹。2.重傷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3.性侵害補償金:醫療費40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100萬元、精神撫慰金40萬元。【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死人為什麼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