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報導,蘇打綠前經紀人對主唱所提刑事著作權法案件不上訴及對團員所提妨害電腦使用罪撤回告訴,故雙方大戰在刑事部分似縮減戰場。
- 不過,在民事部分雙方似仍持續戰火綿延中,包括:
1.前經紀人以侵害著作權及主唱言論侵害商譽等為由請求近千萬元之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一二審判決前經紀人均敗訴,目前似上訴三審中)
2.蘇打綠主動提告之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及返還商標訴訟(一審判決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但商標不能返還,目前似上訴二審中)
3.前經紀人主張蘇打綠所提聲請假處分以禁止其處分蘇打綠商標之行為,侵害其商譽並請求百萬元訴訟(一審判前經紀人敗訴,可能也上訴了吧?)
- 如前述,蘇打綠多數戰勝,但在返還商標部分仍吃敗仗,畢竟當初確實係由前經紀人這邊取得蘇打綠之商標權,如已上訴,勝敗仍難明。
- 由於蘇打綠前在2016年休團,之後又因上開爭議無法使用蘇打綠團明演唱或發表作品等等,或有機會依商標法第63條申請廢止蘇打綠之商標註冊,經查詢商標檢索系統,蘇打綠除另申請蘇打綠商標及魚丁系商標外,並就過去前經紀人申請之蘇打綠商標已提起廢止註冊申請,這些都還在智財局這邊處理中,等到有一定處理結果,可能又有一波大戰再起!
蘇打綠與前經紀人法律大戰,堪稱我國智慧財產權重要案例,也會使藝人或音樂人引以為戒,重視自己權利,可不能懈怠,最好~~~還是問問律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