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幾位朋友聊天,談到同事小宜請育嬰留職停薪回來上班不到半年,在過年後提出想再請育嬰留停或離職的事。在別間公司擔任主管的朋友問我:「屬下隱瞞第一胎育嬰留停期間生了第二胎,回來上班一個月,又說要申請第二胎育嬰留停,造成公司業務銜接極大困擾,該怎麼辦?」
朋友說,屬下第一胎先請一年育嬰留停,原本承諾只請一年留停,第一年留停快期滿時,說希望多照顧孩子一年,再申請留停一年。今年一月屬下留停期滿回來上班,因為小孩剛送托,時常生病感冒,21個工作天之中,有10天請假,過完年回來上班第一天就提出又要申請育嬰留停。
「妳的育嬰留停不是請滿二年了嗎?」朋友問屬下時,屬下才坦承說:「第一胎第一年育嬰留停快結束時,懷了第二胎,才會再請一年,現在是要申請第二胎的,扣掉和第一胎重疊的4個月,還打算再請1年8個月育嬰留停。」
精心計算無縫接軌
屬下接著說,她打算3月1日開始育嬰留停,她回來上班期間,是婆婆幫忙照顧第二個孩子,婆婆大呼吃不消,今年有10天特休假,因此,2月14至25日這10個工作天會請特休假,只會上班到2月11日,請您剛快安排人跟我交接工作。
「2月第一星期是春節放假,後面是228連假,碰到這麼會無縫接軌計算的屬下,我甘拜下風。」朋友無奈地說,自己生育了兩個孩子,很清楚生育年齡婦女在職場會碰到的問題及難處,但屬下在育嬰留停期間懷孕卻不告知,回來上班期間也是守口如瓶,要請第二胎嬰育留停時才說,有種被擺一道的感覺。
朋友覺得如果早知道屬下生了第二胎、也計畫要再請育嬰留停,在屬下申請第一胎留停延長時,就可以聘請專人來接替工作,因為有接近3年的時間,比較好找人。
每一子女可請2年育嬰留停,重疊期應扣除
好奇之下,去查了查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因此,如果勞工以年長子女申請留職停薪在先,以後欲再以年幼子女申請留職停薪時,前次重疊撫育期間應予扣除。
留停期瞞懷孕缺乏誠信
我跟朋友分析說,法令不可能硬性規定育嬰留停期間懷孕要告知資方,妳屬下的作法只是缺乏「誠信」而已。
就如同去年被爆料的女公務員一樣,4年沒上過1天班,產假、育嬰假、防疫假「請好請滿」,都是依公務員請假規則請假,公家單位聘用約僱人員來分攤工作,妳最好趕快找到人交接工作啦!